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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发表时间:2022-12-20

[参考]行政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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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范文(篇1)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魏俊兰对你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市车监当罚字号)和《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限期治理通知单》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局,请你局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资料《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特此通知。

十一月四日

行政通知范文(篇2)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

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四、参选工作要求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选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参加全省案卷评选对促进我县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认真组织,确保参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此次案卷参选系全县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这次评选工作要求,主动与有县政府法制办做好沟通衔接,组织协调并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参选工作。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执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要把案卷参选工作作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通知范文(篇3)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

记录员姓名:职务:

听证员姓名: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日。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机关经办人各执一份。特此通知。

申请经办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通知范文(篇4)

旅复受(一)字(____)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附:空白委托书一份

___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通知范文(篇5)

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决定组织开展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内容

20xx年11月至20xx年11月期间,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结的行政处罚(不含简易程序案卷)、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卷,均纳入此次评查评选范围。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二、评查的方法、步骤

本次案卷评查评选工作,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自评、区政府法制办集中评查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

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1月30 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选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卷里面任意自评为优秀卷宗1本。如在本次案卷评查规定期间内无行政执法案卷的,应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说明。

(二)评查阶段

区政府法制办将抽调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业务骨干于20xx年12月上旬对全区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对被评查为优秀的执法部门,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执法单位,进行通报整改。

三、相关要求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推荐参评案卷。

(三)各部门要在此次评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切实加以改进,不断完善案卷评查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内部监督机制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行政通知范文(篇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20xx年温州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计划》(温法建领办〔 20xx 〕1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 20xx 〕10号)要求,拟组织开展20xx年度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20xx年6月至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对象:市、县(市、区)城乡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抽查市、县(市、区)各相关单位。

三、督查方式:由市法制办领导带队,抽调各县(市、区)法制办工作人员1人,并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检查组,分组交叉进行检查。实地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工作台账、评查执法案卷和座谈交流等,并视情开展实地走访活动。各检查组的人员组成、检查对象、检查时间、行程安排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

(一)《20xx年温州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计划》文件规定的内容。其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需提供20xx年度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各2个。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内容。

1.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情况;

2.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情况;

3.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情况;

4.行政机关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把落实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与省法制办组织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的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做好整改,认真做好迎接全省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自查报告(含填报的附件表格)于7月10日前报市法制办。督查工作结束后市法制办将就检查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二)参加实地检查的人员名单请于6月15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联系人:林健,联系电话:88960076,13567736772;传真:88960076)

行政通知范文(篇7)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及卫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开展1219-1224周计划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检查时间:

12月24日 下午2:00点开始至3:00点结束。

三、检查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

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卫生处理和加强公共聚集地防范情况。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车间,仓库,机修房,过道领域。

行政部

行政通知范文(篇8)

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决定组织开展20xx年半年度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各部门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

二、评查标准

《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行政强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三、评查步骤

案卷评查工作从7月1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部门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所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7月15日前将案卷目录及自查报告(盖章)电子版报送县司法局。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本部门在案卷评查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总数,自查的案卷数,发现问题的案卷数;2.本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方面的特点和主要成绩;3.通过自查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组织评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

各部门于7月20日前自选报送2个案卷送至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开展评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局将逐一进行反馈,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请于7月15日前将评查范围内所有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目录(附后)和自查报告(公章)电子版报送县司法局。如没有相应案卷的无需其他案卷替代,但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行政通知范文(篇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

(一)按照省、三门峡市有关要求,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换证工作已经结束,新的执法证下发后,各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管理及业务知识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打造一支行政执法队伍铁军。

(二)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为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严禁损毁、涂改、转借等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应提前2个月告知证件管理发放机构,由证件管理发放机构向上级部门申请换发。

(五)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员应及时告知证件管理发放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持证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将行政执法证交回证件管理发放机构,由证件管理发放机构注销。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实体、程序并重,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杜绝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相关行政行为。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土地)征收、行政强制(强拆)、行政赔偿(房屋)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关键,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互联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处理结果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新从事法制审核人员需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严格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禁出现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案不交等情况。

五、严格应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履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做好应诉准备和复议答复工作,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审理,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认真履行应诉、复议义务。各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复议应诉案件较多的机关,应当认真分析案件多发、高发的原因,查找和梳理共性问题,把握案件内在规律,提升重点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和复议决定书,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树立行政机关公信力。

六、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涉及查封、暂扣、冻结、吊销许可等执法过程中,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城市建设、房屋征收、拆除违建等方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严格遵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机关的部门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依法划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职责,担负起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健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采用座谈、听证、调查、会审等准司法化方式依法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市司法局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市司法局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没收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各自部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九、妥善处理行政执法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及网络舆情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网络舆情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宣传部门规定,积极应对,使突发事件和舆情得到妥善处置;要结合本单位容易触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点及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学习、研究和培训,运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交流,科学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热点,不断提高有效化解网络舆情和社会矛盾的能力。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网络舆情时,在未取得授权之前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等。

十、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争创省、三门峡市依法行政、服务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把创建工作作为规范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市司法局要严格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目标考核,对优秀单位给予表扬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给予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弘扬我市行政执法正能量。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把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服务群众、尊重群众,端正执法思想。紧紧围绕企业所急所需、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执法宗旨为民,执法理念安民,执法作风亲民。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手段,建立网上服务、移动服务、热线服务、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来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行政通知范文(篇10)

【题 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行政通知范文(篇11)

现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公开(不公开)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请准时出席。

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2.不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证明。

4.本案听证主持人为:记录人为。如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可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本行政机关地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