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集锦9篇。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1)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
春节将至,治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让中小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快、安全、充实的假期,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不买、不带、不拿、不藏、不燃、不放、不售烟花爆竹,以实际行动为孩子撑起一片蓝色的天空。现向全县中小学生及家长朋友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做自觉抵制买卖、禁燃禁放的践行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学习并模范遵守《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精神,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法规。本人及家庭无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营造节日气氛、从事庆祝活动,为减少空气污染做出自己的贡献,严守“禁燃放”,共享文明城。
二、做自觉抵制买卖、禁燃禁放的宣传者。积极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朋友圈、QQ群等媒介,向亲朋好友宣传禁燃禁放的益处,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和危险性,凝聚起保护环境、维护安全的正能量。
三、做自觉抵制买卖、禁燃禁放的监督者。增强主人翁意识,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监督和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消除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每个人都自觉行动起来,不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夏邑县的天更蓝、地更净、环境更优美!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2)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9〕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23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23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xxx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3)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xx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之中,在春节前组织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
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让全市人民群众了解我市禁售禁燃禁放规定,深刻认识禁售禁放的必要性、紧迫性,遵守禁燃禁放规定,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售禁放规定的自觉性,继续在全市上下营造“不燃不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源头防控
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巩固20xx年我市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成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售要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公安机关要按照鞭炮声就是警情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灵敏反应、迅速出警,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依法予以处罚,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四、严控重点时段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3月15日为禁燃禁放管控的重要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燃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要成立专班,落实网格化管理;市直各单位加强力量调配,组建督查队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要求,充分依托技防、人防、物防、群防、联防的“五防”看防体系,不间断对人员密集场所、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充分动员基层力量,深入到街道、村居宣传发动,严防严控,做到工作无死角,无遗漏。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春节期间,市环委办将组织人员利用蓝天卫士、高空瞭望等方式不间断地进行网上巡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县区进行暗访。对发现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县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对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4)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灵宝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5)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为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污染环境,让您拥有一个快乐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请各位业主/住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物业工作人员将加大小区巡视,劝阻、制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阳台、楼顶、楼道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火灾隐患和伤人事故。
3、如有个别不听劝的业主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小区及业主(住户)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将由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4、如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业主(住户)请到非禁止燃放地点燃放,且注意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时,请勿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5、在非禁止燃放点请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对孩子造成伤害,须由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看护。
6、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鞭区域内,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禁邮寄或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让我们从少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积极营造文明、安全的小区环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电话。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6)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7)
尊敬的乡亲们:
春节即将来临,为了确保广大乡亲们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美好,我们乡镇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一决定是出于对乡亲们身体健康和保护环境的关爱,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
烟花爆竹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确实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然而,近年来,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大量噪音和空气污染也给我们的家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我们乡镇政府一直致力于提升乡亲们的生活品质和保障乡亲们的安全。近年来,在我们的努力下,乡镇社区建设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我们增设了公园、儿童乐园等休闲场所,提供了更多的文化娱乐活动,使大家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然而,燃放烟花爆竹的威胁和危害也日益凸显。为了确保乡亲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乡镇政府作出了这一艰难但有必要的决定。
我们相信,禁放烟花爆竹对于广大乡亲们来说是一种陌生的改变,但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并非是完全剥夺了大家欢庆新春的权利,而是希望以一种更加安全、环保的方式欢度节日。我们将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如文艺演出、舞台剧、音乐会等,来丰富大家的节日生活。我们还计划举办民间传统文化展示和比赛,邀请大家共同参与,弘扬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值此节日期间,我们还将增派专业队伍进行24小时的巡逻和安保工作,以确保乡亲们的安全。同时,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乡亲们对节日期间火灾防范的认识,为大家提供各种防火安全知识和方法。我们还将呼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共同维护家园的安宁和平静。
乡亲们,禁放烟花爆竹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和乡人们的安全。我们希望大家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用一个更加温馨、安全和环保的方式过节。希望广大乡亲们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
最后,谢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也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幸福安康!
乡镇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8)
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危害,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间
经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市主城区东至东三环路(含),西至西三环路(含),南至南三环路(含),北至古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xx区、xx区、xx泉区、xx县等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作内容
(一) 主城区四区住建局,xx区、xx区、xx区、xx县住建局,高新区房管处,负责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禁放宣传力度,加强对辖区重点区域的巡查,同时对燃放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向业主进行政策宣传,告知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充分认识到禁放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工作做细做足,讲清道理,争取业主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业主到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确保工作严格落实到位。
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篇9)
尊敬的各位业主:
春节来临之际,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祝您新春快乐、社体健康、春节是我们的传统节日,欢庆之余请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1、请您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455号);
2、为确保节日安全和社区和谐,小区内任何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届时物业公司将加大园区巡视,劝阻燃放烟花爆竹。
感谢您为共建温馨和谐小区付出的'努力。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