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范文吧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通知范文吧 > 实用资料 > 导航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发表时间:2023-01-17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12篇。

在每天的生活、工作中,一般都会去看看最新的公告或通知。通知有时是告知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的平行文种。你是否正在搜寻公告通知范文呢?为此,通知范文吧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1

销售时间为20xx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专营点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以及重庆市安监局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监封条。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六、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2

根据《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石家庄市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区、正定新区辖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可参照执行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在燃放区域内,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和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石家庄市政府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等级预警,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3

县城区:城北东至天目路,北至分水江,西至富春路中石化加油站;城南东至宝兴路,南至城南路,西至金中路。

限制燃放的区域在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和十五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并自觉遵守。Tv2288.cOM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xx年1月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4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之江)、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及经开分局: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祥和的春节,根据《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注册线按惯例由上述市场监管局发放《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现将20xx年春节期间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之江)、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时间: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初一)。

二、燃放时间:20xx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

三、供货企业: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市区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杭州土特产集团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3家批发企业供货。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上述各区安全监管局颁发。该许可证有效期为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

五、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零售经营活动。

六、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个体工商户自己办理无需此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其经营范围必须有日用百货或百杂货或百货;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的有效期自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

八、《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用A4纸打印。自行排版。纸张厚度可以自行决定。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5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首府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移风易俗,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6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xx年3月5日止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发布相应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8日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7

1、销售时间: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由县安监局按照规定向零售单位颁发:有效期为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燃放时间:20xx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和十五)。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8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20xx年春节期间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燃放时间为: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此外,今年石家庄市主城区二环内取消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9

为加强20xx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10

全区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等保护场所;油库、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11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外,申请增加一次性经营项目,业经我局审查批准,特发此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

一次性经营项目:C、D类烟花爆竹零售。

有效期限:自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

发证机关: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篇12

销售时间:20xx年2月16日至2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

燃放时间:20xx年2月18日、19日和3月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十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xx〕199号)的要求,对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达Ⅱ级或橙色预警(含)以上的,即使为燃放时间,主城区范围内同样严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