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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通知范文

发表时间:2023-02-22

人员调整通知范文合集。

下面是通知范文吧的编辑为你精心整理的“人员调整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我们生活的周边环境中,我们对公告和通知毫不陌生。公告通知是传播重要消息的方式。

人员调整通知范文(篇1)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XX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31日

人员调整通知范文(篇2)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31日

人员调整通知范文(篇3)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通知是一种下行性常用公文,其使用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可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度文,布置工作、传达事项等。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的通知,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贯彻落实《xx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xx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的,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调整通知范文(篇4)

为充分发挥南、北客运站站务作业中心的作用,同时便于对客运承包班线的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经相关程序,公司对客运经营部经营机构设置及人员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一、机构设置调整:

(一)客运二、四公司分别与汽车南、北站分设,合并成立客运四公司,与正在组建的长运子公司合并管理。

(二)汽车总站并入汽车北站管理。

(三)开发区车站并入汽车南站管理。

二、人员调整:

(一)xxx聘为长运子公司执行董事兼客运四公司经理,解聘其汽车北站站长职务。

(二)xxx聘为长运子公司经营副经理。

(三)xxx聘为长运子公司安全副经理兼客运四公司安技主办。

(四)xxx聘为客运四公司经营主办。

(五)xxx聘为汽车北站站长(兼汽车总站站长)。

(六)xxx聘为汽车北站站务主办,解聘其汽车南站站务主办职务。

(七)xxx聘为汽车南站站务主办,解聘其客运四公司安技主办职务。

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