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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溺水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2023-01-18

[公告系列] 学校防溺水通告(篇四)。

各中心小学、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随着气温升高、暑期临近,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进入多发期。为切实做好预防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工作,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不私自下水游泳或嬉水,不擅自(未经家长许可)与同学结伴游泳或嬉水,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嬉水,不在上下学的途中下溪、河、沟、水库、水坑、鱼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游玩、嬉水,不到设有“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等警示标语的水域处游泳或嬉水。

在见到有人落水而自己又无能力救护的情况下,不要逃离或者贸然下水施救,要采取呼救及报警等措施,学会基本的应急自救、求助、报警方法。

XX县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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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精选: 停电通告其四


经矿党政研究决定,我矿于2xxx年4月28日进行停电检修,20xx年4月28日乙班停产放假,20xx年4月29日乙班正常开工,为确保停产放假复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安全措施如下;

1、停产前最后一个班,班前务必组织学习本措施。2、停产前一个班,务必对井下每一个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较大隐患的地点及时落实整改,不得将隐患遗留到停产期间。

3、停产期间我队不安排井下作业,任何人员不得已任何理由私自下井作业,否则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

4、停产前一个班,由本队井下电钳工将本队所有开关打至零位,进行闭锁(照明综保除外),并将所有阻车器关掉。

5、停产前一个班,务必由跟班队长带领全体井下工作人员于下班前,准时到达指定候车地点,并清点人数,安全撤出,并于出坑后及时向区调度汇报并签名。

6、4月29日乙班,由队长或书记亲自召开班前会,认真学习本措施,对每个人进行排查,贴合下井条件后方可下井。

7、恢复生产的当班,要有队主要领导下井且与工人同进同出。8、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务必首先由跟班干部、工长、安全员、瓦斯员对工作面整个作业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确认支护完好、通风正常、无瓦斯积存,没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状况下,方可允许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恢复供电,开展正常工作。

9、停产期间,队值班人员务必坚守岗位,做到24小时在岗,不得脱岗、窜岗、饮酒、赌博。不值班的队领导离开矿区外出时,务必执行矿请销假制度。

10、停电检修期间,我队无检修项目。

补:27日丙班前所有管辖巷道全部进行巡视,并登记,不留隐患。

[公告系列] 工程通告


请20xx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仅限本人领取)于7月26日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领取合格证书。

领取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龙马社区三组

领取时间:工作日早8:30-11:30,14:30-17:00

咨询电话:0871-6456954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

20xx年7月21日

【拓展阅读】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

有关部门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市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

3、审批

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发证

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意: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有关部门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公告范本] 培训通告其四


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县安监局20xx年4号便函通知要求,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今后公司所有新招人员和在职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令第6条规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安全培训规定

1、从业人员培训要求,除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如下:

(1)首批对矿山从业人员,由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第二批对选矿车间及附属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3)第三批对持有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有关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公司要对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分工种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各分公司要密切配合、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1)第一次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重新培训的费用自理,不付培训工资;第二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参加县安监局安全培训;第三次安全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凡发现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追究所在单位各级领导责任。

(3)各级管理部门要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有无证上岗者,首先责令停止作业,对无证上岗者立即开除,并追查具体安排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4)各单位新招从业人员,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制度。若发现一人未经培训上岗,对批准签字和安排负责人扣除一个月工资,两人以上给予降级处分。

(5)各分公司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公司内部新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重新上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术操作能力,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6)加强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矿长资格证人员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各种持证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8)经常检查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做到无证不准上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