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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

发表时间:2023-04-05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系列。

通知范文吧特别从网络上整理了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在每个人日常的生活环境里,大家总免不了要接接收公告通知。 使用公告通知可以有效地向全球发布重要信息或法定事项。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1)

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通知

项目各施工队:

目前,进入盛夏季节,日照、高温强度高,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日气温连续持高,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定,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施工现场各家分包单位应自备部分防暑降温药品,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随身携带防暑药品,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等;加强现场检查巡视及工人防暑降温常识教育,发现工人异常(如头晕、恶心、无力等)现象,要引起重视,及时处理,避免中暑情况恶化。

二、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在生产、办公、食堂、宿舍等区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做饭现象,要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加强日常检查,满足防暑降温生活用电要求。

三、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四、加强防火管理,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仓库、油漆库房等易燃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2)

关于调整夏时制作息时间做好建筑工地防

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科室、各项目经理部、各所属单位:

现已到夏季高温时期,为保护广大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加强防暑降温措 施,现就做好防暑降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关于夏季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公司办公机关夏季作息时间调整如下:7月中旬至9月中旬,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5:00-18:00。各项目经理部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合理安排工作,降低高温期工人的劳动强度,确保作业人员有一个安全凉爽的劳动环境。

2、现场每个施工点必须保证有卫生的饮用水、茶水或者绿豆汤。现场必须配备人丹、十滴水等防暑必要的药品(遵医嘱)。

3、各项目经理部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要制定防暑工作预案,合理安排施工,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把防暑降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早准备、早安排,切实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计划及实施措施,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防范措施落实,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农民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要加强巡检,时常注意工人的精神状态,对病、体弱者一律禁止在高温天气施工。发现有中暑迹象的人员,要及时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人睡眠充足,精力充沛,一旦发生中暑,要及时组织救治。

早期中暑征兆:大量出汗、全身乏力、头晕、胸闷、恶心、动作不协调、手发抖、脉搏细弱而快等。

解决措施:此时将患者移离高温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的阴凉处休息,喝一些含盐清凉饮料。重症中暑则送往医院。

6、各项目部应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各在建工地务必做好防火工作,加强现场监护,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配电房、木工加工区、工具库房等易燃、易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要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到位。对配电房、仓库、木工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门卫要加强值班登记和对施工现场的现有坑体和积水水面的监护,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坠落和溺水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农民工的管理,严禁穿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不戴安全帽进行施工作业。

项目施工现场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各在建工地7月18日下午18点前将本项目部防暑降温措施书面上报至公司工程部,高温酷暑期间,我公司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所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有关要求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宜昌市洋坤建筑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7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3)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设局,松北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把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源头和出发点,作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起来,在保证带班时间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重点抓好薄弱现场、重大工程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被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经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量化考核标准,加强检查,凡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带班时间不达标、离岗期间未按规定请假、未委托相应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承担2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视为带班制度不落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视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利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带班制度不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及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4)

各施工单位:

1各单位对夏季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自查,认真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迅速将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位。

2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市35℃以上时,除紧急抢险、抢修施工作业外,中午时段应暂停户外施工;各施工单位可通过“抓两头、歇中间”等措施,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各施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要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茶水、清凉饮料,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中暑急救知识培训,并在现场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要在高温时期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疲劳作业。

3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夏季施工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夏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职工生活区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场地无污水,宿舍、食堂有纱门、纱窗,保持通风干燥,职工饮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健康。

工程公司项目部

2010年8月5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5)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发[2009]221号

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 2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 3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4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 5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 7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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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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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11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 14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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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 16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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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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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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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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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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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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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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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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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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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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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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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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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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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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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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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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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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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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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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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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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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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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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www.TV2288.cOm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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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若干个工程。

l.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净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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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其有约束力。

I.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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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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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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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含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入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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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稷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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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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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粱、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叛、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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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 49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6)

关于做好建筑工地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建工程项目部:

目前,我县已经进入高温酷暑天气,为做好我县建筑工地的防暑降温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把防暑降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早准备、早安排,切实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计划及实施措施,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防范措施落实,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农民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宣传形式,对职工进行夏季安全生产、防暑降温教育。切实把施工现场一线人员作为教育的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及提高群体防护的能力。对麦收后返回的农民工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大工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单位要克服困难,保证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各施工工地办公室、休息室和职工宿舍要做到宽敞、明亮、通风,配备淋浴间,有条件的可配置饮水机、电冰箱、空调等防暑降温设备,并积极开展灭蚊、灭蝇、灭鼠活动。各企业项目部决不能因农民工宿舍闷热而将民工安排进入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休息。

四、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避开高温生产,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保证现场茶水充足供应,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人睡眠充足,精力充沛,一旦发生中暑,要及时组织救治。

五、认真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要保持工地食堂清洁卫生,保证职工不食不洁食品;加强医疗保健,备足风油精、仁丹、十滴水、绿豆汤等防暑降温常用药品和饮品;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在及时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夏季高温天气易发生火灾事故,各在建工地务必做好防火工作,加强现场监护,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配电房、木工加工区、工具库房等易燃、易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要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到位。

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门卫要加强值班登记和对施工现场的现有坑体和积水水面的监护,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坠落和溺水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农民工的管理,严禁穿拖鞋、凉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不戴安全帽进行施工作业。

高温酷暑期间,我局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有关要求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局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替身公路路况质量,以良好的路容路貌迎接国检,结合分局最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和预检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以上台阶、提水平、促发展为着力点,继续加强迎国检工作,营造迎检的浓厚氛围。做到迎检思想不松,工作不懈,热情不减。要对照迎国检任务目标,结合本次预检突显的问题,落实工作责任,拾遗补缺,进一步整改完善,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巩固提高路况、沿线设施、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成果,确保时刻达到备检状态。

二、合理安排迎检整治工程

(一)分批分阶段合理安排迎检整治工程。

正在实施的大中修工程要合理安排人员、时间和工序,确保各项工程按时完工;已下达计划实施的中修罩面及同步碎石、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工程对旧路病害彻底处治后,根据路况实际合理调整中修罩面及同步碎石、微表处施工计划,2011年4月底前完工,确保路况检测平整度和破损不扣分。

2010年计划下达的危桥整治工程、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各市要加快前期工作进程,组建得力的项目管理机构,确保于2010年9月全面开工,危桥加固、安保及灾害防治工程务必于2010年11月底前完工,危桥改建工程于2011年4月前全面

2010年标志整治工程安排了108国道、210国道、307国道、312国道指路标志加载高速公路信息及107省道全线标志整治,目前施工图设计正在批复中。标志整治工程由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确保于2010年11月底前完工。

各单位要以工程质量为重点,严格工程管理及质量薄弱环节控制,确保双“95%”质量目标实现。

(二)夯实责任,切实做好2006-2009年路网改造项目和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作。2006年至2009年养护大中修及路网改造工程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按照质量“回头望”要求严格规范处理到位,路面修补必须采用摊铺机施工,按照全幅或半幅进行修补,确保路面平整,并结合标线补划消除修补痕迹。尤其是在榆林迎国检推进会暨干线公路大修工程管理现场会上通报质量有严重缺陷的路段,必须在10月中旬前整治完毕。

(三)抓紧实施,确保“当年水毁,当年修复”的目标实现。今年我省各地市不同程度的遭受水毁,陕南三个市尤为严重,截止8月30日我省干线公路水毁损失达5.3亿元。省厅、省局明确要求干线公路 “当年水毁,当年修复”。鉴于水毁修复时间紧,任务重,省局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加快前期工作进程,明确工程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由各公路管理局负责,修复工程在现场审查方案确定后即可开工,路基修复工程必须于9月底前完工,确保十一黄金周道路畅通;路面修复工程务必于11月前完工。

(四)精心组织,加快2011年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进程。各单位要加快2011年大中修工程前期工作进程,以310国

60公里、309国道直罗至省界段42公里、204省道榆林至陈家沟岔109公里等项目为重点,尽快完成前期调查报告,待省厅计划落实后,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4月前全面完工。

三、结合季节特点,切实加强精细养护

按照养护生产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单位结合当前秋雨较多,水毁预防任务重的形势,从精细日常保养抓起,突出季节性养护特点。

(一)加强水毁预防。目前正值汛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毁预防工作。一是加大雨季道工上路巡查频率,随时了解道路状况,加强雨季桥涵与排水系统的养护,保持水沟、挡墙泄水孔、桥梁附属排水设施的疏通;对路基桥涵损毁路段应采取临时抢通、开通便道、绕行通行等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和提醒标识,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二是全面排查辖区公路山区路段、临河路段,高危边坡及易滑塌路段,要摸清情况,落实责任,完善警示,安排专人加强灾情监测。三是加强养护道工安全作业管理,上路必须穿统一的作业服装,设臵安全作业区标志,在山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清理不稳定边坡落石时要有专人进行观测,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二)加强路面病害修补。各单位针对雨季路面病害集中出现的特点,及时修补路面病害。为确保国检路况平整度和破损达标,坑槽修补一定要采取半幅全断面修补,并使用路面摊铺机摊铺以保证平整度。

(三)加强路基及时养护。突出路基预防养护与边坡整修,对路基缺口、冲沟、孔洞及时修补夯实,保持路基密实,坡度顺直,坡脚连续平顺;对沿线土路肩进行硬化,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做好清沟亮台、清边亮界、清障亮牌工作,确保路基路面轮廓线清晰。各单位要安排路基挡墙修复专项养护费用,在雨季来临前加大公路沿线路基挡墙的排查

混凝土。

(四)加强桥隧的日常养护。认真组织实施桥隧构造物维修,加大桥梁及隧道养护投入。突出桥头跳车、桥面伸缩缝、桥梁附属设施及桥面病害整治,确保一、二类桥梁达到95%以上。尽快安排渗漏水隧道的工程整治,增设或补设隧道路中及两侧反光道钉,确保隧道通行安全。

(五)加强秋季绿化补植。各单位抓紧利用今秋有利季节,选取适宜当地生长的经济苗木、花草,对公路沿线原绿化节点进行完善,对沿线裸露边坡、空白路段、修复及整修后路基边坡进行补植。对影响视线及遮挡标志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植,以保证交通安全,达到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绿美化效果。

(六)提早安排冬季防滑保畅工作。根据长期天气预报,今年我省秋冬季节多雨雪,各单位要提早筹划冬季防滑保畅工作,加强设备的调试与预案演练,对重点路段、重点目标要早准备、早动手,充分准备冬季防滑材料,确保冬季道路畅通安全。冬季除雪要以机械除雪为主,配合人工铲雪,尽量少撒盐,减少路面腐蚀损坏。

四、统一标准,规范沿线设施修复修缮及刷新整治工作

两大集团公司按照省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规范设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9‟15号)要求核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国省干线公路交叉路口标志设臵及版面颜色、内容。国省干线公路与高速公路入口、连接线交叉时,高速公路入口标志按照1公里处入口预告标志、200-500米国省道交叉路口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入口指引标志进行设臵,其中国省道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版面颜色应采用蓝底白字,指引高速公路信息部分采用绿地白字,指引内容先路线编码、后地名。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责任公示牌、标志、路面标线、安保设施、里程碑、百米桩、隔离墩、防眩网、防抛网等沿线设施,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迎国检工作的通知》(陕公路函„2010‟349号)要求加强修复修缮,并彻底清洗和清洁,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确保设施完整有效,引导车辆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局(分公司)、县段(管理所)、道班房(工区)、交通调查站、服务区、综合服务区、风雨亭、收费站、治超检测站等沿线管理设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迎国检工作的通知》(陕公路函„2010‟349号)、《关于印发迎国检路政管理外业标准的通知》(陕路政总队发„2010‟7号)、《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关于公路收费站迎国检现场工作预案的意见》要求修复修缮,统一标准刷新工作可调整至2011年4月进行。

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省厅《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VI标识标牌实施指南》要求,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VI标识、室外标牌和室内公共场所标牌标识进行统一;加强服务区功能分区,确保功能分区清晰、布局合理,危险品车辆专用车位区划明确。该项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自查,巩固完善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结合省局初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设施、沿线平交道口设臵、过村镇路段路宅分家、洗车加水点等综合整治工作自检自查及整治力度。对过村镇路段配合有效的工程措施,严格实施路宅分家;对非公路标志标牌、平交道口及洗车加水点许可资料与沿线情况对应自查,对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立即拆除,对没有审批手续的平交道口及洗车加水点立即封闭,对有审批手续的但

设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切实完善沿线违法建筑的规范化管理审批工作,对公路限界内的违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各单位要积极推进落实村镇爱路护路协议,巩固迎国检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成果,严防脏、乱、差反弹。

六、查缺补漏,进一步提高养护管理规范化水平

各单位要以迎国检为契机,深入推进管理规范化工作进程。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机构,对照部检查标准和省局下发《养护与管理规范化检查内业资料整理框架要求》、《陕西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标准》、《路政管理内业资料及公示内容规范化管理实施标准》及厅收费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本次省局初检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缺补漏,举一反三,对所属县段(分公司、管理所)、机械化养护中心(道班、工区)、交调站、收费站、治超检测站、服务区(综合服务区、卫生服务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一次细致指导和督察,注重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痕迹化检查,确保资料的逻辑性和真实性。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兵单位的培育示范,通过组织开展学习交流与考核评比,全面推动辖管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2010年9月底前所有规范化管理资料全部整理完毕。

从本次检查发现,具有国内前瞻水平的长大隧道的运营管理,具有陕西特色的生态和谐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生产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桥梁路面信息化管理系统、系列再生技术及系统的预防性养护技术等工作亮点没有深入挖掘和培育总结。各单位要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本次初检情况,进一步确定迎检重点线路和重点线路上要展示的规范化管理亮点。省局将以处室为单位加强对亮点的深入指导和培育。

七、加大宣传,确保迎检任务全面完成

制作好全面反映“十一五”各项成就的画册、展板、宣传电视片、宣传册及宣传标语等;在制作中要全面反映 “十一五”公路养管工作成就,体现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并积极与社会媒体沟通,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确保迎国检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八、积极准备,迎接省厅年终预检

为深入有效推进迎国检下阶段工作开展,省厅将结合2010年目标责任考核对全省迎国检工作进行预检。

本次预检内容和标准将紧扣交通运输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检查由厅领导带队,省局具体组织,各地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参与互检,除了检查必检线路外,对非重点线路实施抽查。重点检查各市及各收费公路企业按照省厅、省局下发迎检工作方案各项迎检工作是否达到全面备检状态及对初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将实行打分制,根据得分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管养单位分别排名并全省通报。

具体分路况检查、规范化管理外业及内业检查三个方面:

(一)路况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中《路况检查评分标准》,对全省迎国检备检线路共计747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772公里,普通干线公路5704公里)平整度和破损进行模拟检测,以市(各收费公路企业)为单位计算受检单位的路况综合得分(PF),路况综合得分(PF)= 0.5×PIRI + 0.5×PDR。减速路面、震荡标线、减速带路段剔除相应局部数据;城管及正在施工路段在路况检查时予以剔除。

(二)规范化外业预检:高速公路对目前运营高速公路进行抽检,普通干线公路以迎检重点线路抽检为主,抽查线路为辅。主要从路容路

貌、养护工程、养护机械设备配臵、服务区(服务拓展)、应急保通、超限检测站、路域环境治理、收费站等八个方面进行检查。

(三)规范化内业预检:以各公路管理局(集团公司、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重点线路样板县段(分公司、管理所)、样板机械化养护中心(道班、工区)、样板交调站、样板治超站、样板收费站、样板服务区(综合服务区、卫生服务区)为主。主要检查各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制度建设是否完整适用,管理程序是否落实,管理及痕迹化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准确、统一、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清晰;管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符合省局要求的“分块分类、分级分层、归并装盒或成册,按时间逆序排列”的架构原则;养护、路政、收费等方面上墙图表是否符合省局及厅收费中心下达《实施标准》要求;经验典型亮点资料是否汇编成册等。

请各单位对照交通运输部国检标准和省厅、省局下发迎检工作方案,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国检推迟的时间段,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并合理调整本单位迎国检实施方案,明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间,落实各项迎检工作责任,确保以规范的养护管理、优美的路容路貌、优质的公路服务来迎接交通运输部明年的检查,努力实现“保六争五”的目标。

几个月来,尽管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由于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争先创优的氛围不够浓,离迎“国检”达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路线需加强裂缝类病害的处臵

本次预检,G109线、G307线、S201线、S203线、S302线的部分路段路面裂缝类病害较多,路面裂缝类病害在路面评定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需要各单位抓紧实施以上路线的热油灌缝工作。

(二)个别路线有路面坑槽

未及时处臵路面坑槽病害的单位必须在5月5日前处臵完毕。

(三)沥青砼炒拌罩面

正在施工中的沥青砼炒拌罩面未严格按规范施工,存在级配不合理、石料含土量较大、粘层油洒布过长造成工序不顺、路面粘油包,接缝不顺,摊铺厚度不均等问题。

建议:

1、目前进行沥青砼罩面施工的单位,将沥青砼级配改为AC-13F型,其中加大2.36毫米以下的细料用料,适当减少2.36以上粗骨料用料;

2、炒拌沥青砼时选用洁净的石料;

3、调整施工工序,确保各项工序衔接有序,严禁再次出现粘层油一次性洒布过长现象;

4、施工中严格按规范施工,确保路面接缝

平顺,摊铺厚度均匀。

(四)热油沥青洒铺罩面

部分实施了热油沥青洒铺罩面路段,路面病害未处理彻底,存在漏洒沥青、局部泛油、石料洒铺不均的现象。

建议:对已施工路段的路面病害进行彻底处理后,连同漏洒沥青的局部地方进行补洒。未施工路段,先将路面病害处理彻底在进行施工。施工前,做好沥青洒布车得检修工作,避免洒布沥青过程中,出现喷洒不均现象。施工完毕后,要加强初期养护,及时将路边浮动集料扫回,避免路面泛油。

(五)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砂浆配合比不合格、路面直接拌浆、砌护直接灌浆、座浆不饱满、线形不顺直、片石过小不平整、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全、砌护厚度不够、全抹面勾缝的问题。

处理意见:正施工中的防护工程,全部停工整顿。经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基层站房修缮工程

部分基层站房修缮尚未开工,一定要抓紧开工、施工,赶在大检前完成该项工程。

(七)公路标线、桥梁与附属设施的刷新刷白

此项工程一定要在5月6日前开工,抓紧时间实施完毕。刷新刷白时,必须做到做到浓度均匀,色泽统一,高度、宽度、长度一致,刷时不留死角,有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使路容路貌达到焕然一新的程度。

(八)安全作业

预检期间,很多外业作业现场都有未按安全规范施工现象,同时,养护作业区的设臵也不合格。因此,各单位在外业时,必须加强安全作业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国检”时间已推迟,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给我们巩固路况带来了一定难度。马上“五一”节也即将到来,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畅工作,又需要各单位的全市各级公路部门要振奋精神、积极应对,增强紧迫感,强化责任制,认真查找差距,分析原因,从细节着手,合理安排部署,确保迎“国检”工作圆满完成。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9)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施工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认真实施了施工许可制度,有力地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部分地区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项目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引发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二是部分项目法人对施工许可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程序,而对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申报,造成项目违规建设的既成事实。三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对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不闻不问,纵容项目违规建设。这些行为和问题严重削弱了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能力,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也是导致项目因仓促开工而发生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工作。依法做好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必须明确施工许可责任。施工许可属行政许可的内容。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责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违规许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准予的施工许可条件。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施工许可材料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部还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许可事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手续,争取年内完成许可工作。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在年底前向部作出说明。部将在年底对2007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10)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

湘建建〔2007〕3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现将我厅编制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研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并认真实施,保持持续有效运行。今后,我厅将把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且是否有效运行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工作导则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工作导则所称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保证施工安全的工作质量和实物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企业内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工作责任和规程、工作质量和实体质量标准。

第二章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企业应在其主要负责人中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报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备案。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实际生产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应确保其管理架构能够有效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参加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关岗位证书,保证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参与投标及承揽建筑施工业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时主动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立即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及时组织自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一般应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在企业内部强制统一执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对企业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岗位的设立;各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立;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职责;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具体技术形式作出详细规定。

(三)文明施工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从组织、人员、程序、深度、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目录建立、公示、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验收、检查及记录、监管台帐建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审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内部审查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标准。对企业工程项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当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交底对象、时间、深度、形式以及企业或分支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八)施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的期限、标准、组织、人员、隐患处理、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登记或审查手续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如实按国家规定报告事故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开展、内容、责任,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足量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及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水平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三)持证上岗查验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单位)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职责、时间及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应突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

(十四)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机具、模板及支撑、脚手架及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防护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资,在进场验收的标准、组织、人员、登记责任;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的标准、定期检查、台帐建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的确定、相关证照查验、分包合同签订,在程序、权限和职责,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措施、奖惩,对分包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十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标准、频次、记录、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评价通报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十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定期召开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施工安全形势,查找施工安全隐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结案后,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训,研究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堵塞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八)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调查处理制度。对企业工程项目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范围、等级、划分标准,事件发生后企业内部上报及组织调查的程序、时限、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企业定期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参与人员、结论作出以及奖优惩劣的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及时作出修订。

第九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明确责任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活动开展过程及成效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估。

第十条 企业应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内部淘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建立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以及其相关部门应制订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组织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三)决定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决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批准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

(五)决定对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组织制订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二)合理调配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企业工程项目的重要施工物资验收、维护保养工作;负责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查验工作。

(四)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总结企业的施工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启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负责组织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八)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五条 企业施工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组织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与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以及评审和修订;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参与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提出企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政策;组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起草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经企业批准后,监督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严格执行。

(二)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审查企业各分支机构或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指挥启动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企业提出对事故的专题分析意见;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企业工程项目的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向企业提出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议。

(三)向企业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建议,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指导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四)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批准后,下达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作出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报告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六)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对企业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七)具体负责企业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对企业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工程项目部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工作奖惩意见。

(八)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三章 企业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明确分支机构的权限,对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分支机构应在企业的监督指导下,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企业授予的权限,代表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应参照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分支机构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四章 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明确工程项目部的权限,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工程项目部应在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全过程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一般应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保证措施,各项主要工作的负责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管理人员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具体的明确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工程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一般人参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确。

(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以及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的保证,开工前和施工全过程中应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各项教育培训的内容、课时、时间,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等事项予以明确。

(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对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阶段划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必须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其具体防护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予以明确。

(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守则。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相关安全生产作业或操作规程规章,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担负的具体工作及要求和标准,各作业班组长的职责等,在守则中予以明确。

(八)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程项目部对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记录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九)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财力、物力,满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具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全过程保持有效运行。

(二)按照规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保证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及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严格实施。

组织办理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保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开始施工。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专项资金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或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三)与分包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业的规定,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管理措施,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目录建立,对经审查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险源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组织逐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督促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职责。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在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给予保证;督促工程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和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在教育培训内容中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检测和备案登记手续,督促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

(七)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挥启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开展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施工安全事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八)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立即按规定上报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协助做好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安全隐患,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定期主持召开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会议,通报工程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对工程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定期形成检查考核报告,报送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并参与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监督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施工;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以及防护保证措施的制定;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和管理,在台帐中逐一载明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相关责任人员、监督检查记录;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的检查验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的公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设施的落实到位。

(五)参与并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临建设施的检测、验收、备案登记工作,保存验收记录;督促起重、施工用电等相关作业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的检查维护,并建立检查维护台帐。

(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重要施工物资的进场验收和使用中的维护保养。

(七)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督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的足量投入和落实到位。

(八)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形成记录,记录应载明教育培训内容,且有受教育人亲笔签名。

(1)督促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

(2)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制度、防护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3)督促对新进场或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督促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制度、防护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4)督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

(5)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6)督促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

对未按规定开展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或开展和参加不力的,及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作业班组的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对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的,责令纠正,并根据企业或工程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九)督促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分部分项工程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施工作业特点和所在部位、环节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防护保证措施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标准,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督促施工管理人员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分阶段对作业班组及时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十)负责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查验工作;负责查验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

(十一)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每天对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每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相关规定独立实施处罚;情况严重的,立即下达停工令,同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复查台帐。

(十二)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企业对事故的专题分析会议。

(十三)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立即组织抢救,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四)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作出总结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所属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归档整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保证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且内容完整、真实。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由工程项目部根据其担负的具体工作性质,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导则是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导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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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模板(篇12)

为使春节放假期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放假期间春节值班做如下方案安排:

一、春节期间的值班安排及要求:

1、本年度春节值班从20xx年1月15日早8:00开始到20xx年1月30日17:30止;

2、春节期间为加强保卫工作,临时从员工中聘请值班保安,值班期间履行保安职责,坚守岗位;

3、值班期间所有保安人员不得随意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向保安队长请假;

4、春节值班期间由保安队长负责,所有留守单位的人员必须接受保安队长的管理和安排;

5、春节“值班”人员分为三个班,每班8小时,每班5人:大门2人,称废纸处保安亭1人,车间值班2人,大门设置门岗、巡逻岗。巡逻范围包括:厂区、宿舍、机器设备、门窗等,巡逻记录需由门岗和巡逻岗的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6、春节值班期间,未经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厂区。

7、春节放假期间有亲友探访的,要在放假前写好申请,亲友探访时严格按照门禁制度进行登记。

8、春节放假期间,员工携带物品出厂一律凭放行条,由值班保安员签字确认后才可放行。

9、携带单位物品的,放行条需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或授权签字。

10、春节期间保安人员要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如因擅离职守致使单位财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二、有关春节值班的待遇。

1、大年三十晚单位为所有在单位留守的员工每人补贴20元(所有留厂人员必须在1月14日下班前将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年三十当天在保安室登记);

2、春节期间值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或由保安队长统一安排;

3、放假期间单位要求维修设备或规定需上班的人员(如保安、清洁人员等)的工资待遇:(含征用的协助维修的其他员工)、保安队人员按出勤计工资外,每天补贴100元,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报名参加值班的`人员按值班工资100元/天计,年三十、大年初一、二每天150元;

4、车间由于工作需要安排维护、检修的人员,工资由车间提方案,统一交人力资源部核定并报批;

5、值班指定带班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