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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发表时间:2023-04-03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1500字。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附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4 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8 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 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砾石含量回归方程Y=-0.00010X2+0.01254X+1.91331;实测最大干密度修正ρ´dm=1/[﹙1-0.01ρ﹚/ρdm+﹙0.01ρ/ρwG´s﹚]。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施工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认真实施了施工许可制度,有力地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部分地区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项目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引发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二是部分项目法人对施工许可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程序,而对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申报,造成项目违规建设的既成事实。三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对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不闻不问,纵容项目违规建设。这些行为和问题严重削弱了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能力,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也是导致项目因仓促开工而发生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工作。依法做好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必须明确施工许可责任。施工许可属行政许可的内容。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责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违规许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准予的施工许可条件。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施工许可材料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部还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许可事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手续,争取年内完成许可工作。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在年底前向部作出说明。部将在年底对2007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4

各施工单位:

1各单位对夏季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自查,认真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迅速将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位。

2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市35℃以上时,除紧急抢险、抢修施工作业外,中午时段应暂停户外施工;各施工单位可通过“抓两头、歇中间”等措施,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各施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要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茶水、清凉饮料,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中暑急救知识培训,并在现场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要在高温时期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疲劳作业。

3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夏季施工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夏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职工生活区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场地无污水,宿舍、食堂有纱门、纱窗,保持通风干燥,职工饮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健康。

工程公司项目部

2010年8月5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tV2288.cOm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和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局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替身公路路况质量,以良好的路容路貌迎接国检,结合分局最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和预检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以上台阶、提水平、促发展为着力点,继续加强迎国检工作,营造迎检的浓厚氛围。做到迎检思想不松,工作不懈,热情不减。要对照迎国检任务目标,结合本次预检突显的问题,落实工作责任,拾遗补缺,进一步整改完善,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巩固提高路况、沿线设施、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成果,确保时刻达到备检状态。

二、合理安排迎检整治工程

(一)分批分阶段合理安排迎检整治工程。

正在实施的大中修工程要合理安排人员、时间和工序,确保各项工程按时完工;已下达计划实施的中修罩面及同步碎石、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工程对旧路病害彻底处治后,根据路况实际合理调整中修罩面及同步碎石、微表处施工计划,2011年4月底前完工,确保路况检测平整度和破损不扣分。

2010年计划下达的危桥整治工程、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各市要加快前期工作进程,组建得力的项目管理机构,确保于2010年9月全面开工,危桥加固、安保及灾害防治工程务必于2010年11月底前完工,危桥改建工程于2011年4月前全面

2010年标志整治工程安排了108国道、210国道、307国道、312国道指路标志加载高速公路信息及107省道全线标志整治,目前施工图设计正在批复中。标志整治工程由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确保于2010年11月底前完工。

各单位要以工程质量为重点,严格工程管理及质量薄弱环节控制,确保双“95%”质量目标实现。

(二)夯实责任,切实做好2006-2009年路网改造项目和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作。2006年至2009年养护大中修及路网改造工程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按照质量“回头望”要求严格规范处理到位,路面修补必须采用摊铺机施工,按照全幅或半幅进行修补,确保路面平整,并结合标线补划消除修补痕迹。尤其是在榆林迎国检推进会暨干线公路大修工程管理现场会上通报质量有严重缺陷的路段,必须在10月中旬前整治完毕。

(三)抓紧实施,确保“当年水毁,当年修复”的目标实现。今年我省各地市不同程度的遭受水毁,陕南三个市尤为严重,截止8月30日我省干线公路水毁损失达5.3亿元。省厅、省局明确要求干线公路 “当年水毁,当年修复”。鉴于水毁修复时间紧,任务重,省局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加快前期工作进程,明确工程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由各公路管理局负责,修复工程在现场审查方案确定后即可开工,路基修复工程必须于9月底前完工,确保十一黄金周道路畅通;路面修复工程务必于11月前完工。

(四)精心组织,加快2011年养护工程前期工作进程。各单位要加快2011年大中修工程前期工作进程,以310国

60公里、309国道直罗至省界段42公里、204省道榆林至陈家沟岔109公里等项目为重点,尽快完成前期调查报告,待省厅计划落实后,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4月前全面完工。

三、结合季节特点,切实加强精细养护

按照养护生产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单位结合当前秋雨较多,水毁预防任务重的形势,从精细日常保养抓起,突出季节性养护特点。

(一)加强水毁预防。目前正值汛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毁预防工作。一是加大雨季道工上路巡查频率,随时了解道路状况,加强雨季桥涵与排水系统的养护,保持水沟、挡墙泄水孔、桥梁附属排水设施的疏通;对路基桥涵损毁路段应采取临时抢通、开通便道、绕行通行等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和提醒标识,以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二是全面排查辖区公路山区路段、临河路段,高危边坡及易滑塌路段,要摸清情况,落实责任,完善警示,安排专人加强灾情监测。三是加强养护道工安全作业管理,上路必须穿统一的作业服装,设臵安全作业区标志,在山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清理不稳定边坡落石时要有专人进行观测,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二)加强路面病害修补。各单位针对雨季路面病害集中出现的特点,及时修补路面病害。为确保国检路况平整度和破损达标,坑槽修补一定要采取半幅全断面修补,并使用路面摊铺机摊铺以保证平整度。

(三)加强路基及时养护。突出路基预防养护与边坡整修,对路基缺口、冲沟、孔洞及时修补夯实,保持路基密实,坡度顺直,坡脚连续平顺;对沿线土路肩进行硬化,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做好清沟亮台、清边亮界、清障亮牌工作,确保路基路面轮廓线清晰。各单位要安排路基挡墙修复专项养护费用,在雨季来临前加大公路沿线路基挡墙的排查

混凝土。

(四)加强桥隧的日常养护。认真组织实施桥隧构造物维修,加大桥梁及隧道养护投入。突出桥头跳车、桥面伸缩缝、桥梁附属设施及桥面病害整治,确保一、二类桥梁达到95%以上。尽快安排渗漏水隧道的工程整治,增设或补设隧道路中及两侧反光道钉,确保隧道通行安全。

(五)加强秋季绿化补植。各单位抓紧利用今秋有利季节,选取适宜当地生长的经济苗木、花草,对公路沿线原绿化节点进行完善,对沿线裸露边坡、空白路段、修复及整修后路基边坡进行补植。对影响视线及遮挡标志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植,以保证交通安全,达到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绿美化效果。

(六)提早安排冬季防滑保畅工作。根据长期天气预报,今年我省秋冬季节多雨雪,各单位要提早筹划冬季防滑保畅工作,加强设备的调试与预案演练,对重点路段、重点目标要早准备、早动手,充分准备冬季防滑材料,确保冬季道路畅通安全。冬季除雪要以机械除雪为主,配合人工铲雪,尽量少撒盐,减少路面腐蚀损坏。

四、统一标准,规范沿线设施修复修缮及刷新整治工作

两大集团公司按照省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规范设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9‟15号)要求核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国省干线公路交叉路口标志设臵及版面颜色、内容。国省干线公路与高速公路入口、连接线交叉时,高速公路入口标志按照1公里处入口预告标志、200-500米国省道交叉路口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入口指引标志进行设臵,其中国省道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版面颜色应采用蓝底白字,指引高速公路信息部分采用绿地白字,指引内容先路线编码、后地名。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责任公示牌、标志、路面标线、安保设施、里程碑、百米桩、隔离墩、防眩网、防抛网等沿线设施,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迎国检工作的通知》(陕公路函„2010‟349号)要求加强修复修缮,并彻底清洗和清洁,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确保设施完整有效,引导车辆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局(分公司)、县段(管理所)、道班房(工区)、交通调查站、服务区、综合服务区、风雨亭、收费站、治超检测站等沿线管理设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迎国检工作的通知》(陕公路函„2010‟349号)、《关于印发迎国检路政管理外业标准的通知》(陕路政总队发„2010‟7号)、《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关于公路收费站迎国检现场工作预案的意见》要求修复修缮,统一标准刷新工作可调整至2011年4月进行。

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省厅《陕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VI标识标牌实施指南》要求,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VI标识、室外标牌和室内公共场所标牌标识进行统一;加强服务区功能分区,确保功能分区清晰、布局合理,危险品车辆专用车位区划明确。该项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自查,巩固完善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结合省局初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加大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设施、沿线平交道口设臵、过村镇路段路宅分家、洗车加水点等综合整治工作自检自查及整治力度。对过村镇路段配合有效的工程措施,严格实施路宅分家;对非公路标志标牌、平交道口及洗车加水点许可资料与沿线情况对应自查,对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立即拆除,对没有审批手续的平交道口及洗车加水点立即封闭,对有审批手续的但

设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切实完善沿线违法建筑的规范化管理审批工作,对公路限界内的违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各单位要积极推进落实村镇爱路护路协议,巩固迎国检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成果,严防脏、乱、差反弹。

六、查缺补漏,进一步提高养护管理规范化水平

各单位要以迎国检为契机,深入推进管理规范化工作进程。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机构,对照部检查标准和省局下发《养护与管理规范化检查内业资料整理框架要求》、《陕西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标准》、《路政管理内业资料及公示内容规范化管理实施标准》及厅收费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检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本次省局初检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缺补漏,举一反三,对所属县段(分公司、管理所)、机械化养护中心(道班、工区)、交调站、收费站、治超检测站、服务区(综合服务区、卫生服务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一次细致指导和督察,注重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痕迹化检查,确保资料的逻辑性和真实性。加强规范化管理标兵单位的培育示范,通过组织开展学习交流与考核评比,全面推动辖管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2010年9月底前所有规范化管理资料全部整理完毕。

从本次检查发现,具有国内前瞻水平的长大隧道的运营管理,具有陕西特色的生态和谐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生产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桥梁路面信息化管理系统、系列再生技术及系统的预防性养护技术等工作亮点没有深入挖掘和培育总结。各单位要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本次初检情况,进一步确定迎检重点线路和重点线路上要展示的规范化管理亮点。省局将以处室为单位加强对亮点的深入指导和培育。

七、加大宣传,确保迎检任务全面完成

制作好全面反映“十一五”各项成就的画册、展板、宣传电视片、宣传册及宣传标语等;在制作中要全面反映 “十一五”公路养管工作成就,体现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并积极与社会媒体沟通,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确保迎国检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八、积极准备,迎接省厅年终预检

为深入有效推进迎国检下阶段工作开展,省厅将结合2010年目标责任考核对全省迎国检工作进行预检。

本次预检内容和标准将紧扣交通运输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检查由厅领导带队,省局具体组织,各地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参与互检,除了检查必检线路外,对非重点线路实施抽查。重点检查各市及各收费公路企业按照省厅、省局下发迎检工作方案各项迎检工作是否达到全面备检状态及对初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将实行打分制,根据得分按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管养单位分别排名并全省通报。

具体分路况检查、规范化管理外业及内业检查三个方面:

(一)路况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方案中《路况检查评分标准》,对全省迎国检备检线路共计747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772公里,普通干线公路5704公里)平整度和破损进行模拟检测,以市(各收费公路企业)为单位计算受检单位的路况综合得分(PF),路况综合得分(PF)= 0.5×PIRI + 0.5×PDR。减速路面、震荡标线、减速带路段剔除相应局部数据;城管及正在施工路段在路况检查时予以剔除。

(二)规范化外业预检:高速公路对目前运营高速公路进行抽检,普通干线公路以迎检重点线路抽检为主,抽查线路为辅。主要从路容路

貌、养护工程、养护机械设备配臵、服务区(服务拓展)、应急保通、超限检测站、路域环境治理、收费站等八个方面进行检查。

(三)规范化内业预检:以各公路管理局(集团公司、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重点线路样板县段(分公司、管理所)、样板机械化养护中心(道班、工区)、样板交调站、样板治超站、样板收费站、样板服务区(综合服务区、卫生服务区)为主。主要检查各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制度建设是否完整适用,管理程序是否落实,管理及痕迹化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准确、统一、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清晰;管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符合省局要求的“分块分类、分级分层、归并装盒或成册,按时间逆序排列”的架构原则;养护、路政、收费等方面上墙图表是否符合省局及厅收费中心下达《实施标准》要求;经验典型亮点资料是否汇编成册等。

请各单位对照交通运输部国检标准和省厅、省局下发迎检工作方案,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国检推迟的时间段,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并合理调整本单位迎国检实施方案,明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间,落实各项迎检工作责任,确保以规范的养护管理、优美的路容路貌、优质的公路服务来迎接交通运输部明年的检查,努力实现“保六争五”的目标。

几个月来,尽管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由于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争先创优的氛围不够浓,离迎“国检”达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路线需加强裂缝类病害的处臵

本次预检,G109线、G307线、S201线、S203线、S302线的部分路段路面裂缝类病害较多,路面裂缝类病害在路面评定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需要各单位抓紧实施以上路线的热油灌缝工作。

(二)个别路线有路面坑槽

未及时处臵路面坑槽病害的单位必须在5月5日前处臵完毕。

(三)沥青砼炒拌罩面

正在施工中的沥青砼炒拌罩面未严格按规范施工,存在级配不合理、石料含土量较大、粘层油洒布过长造成工序不顺、路面粘油包,接缝不顺,摊铺厚度不均等问题。

建议:

1、目前进行沥青砼罩面施工的单位,将沥青砼级配改为AC-13F型,其中加大2.36毫米以下的细料用料,适当减少2.36以上粗骨料用料;

2、炒拌沥青砼时选用洁净的石料;

3、调整施工工序,确保各项工序衔接有序,严禁再次出现粘层油一次性洒布过长现象;

4、施工中严格按规范施工,确保路面接缝

平顺,摊铺厚度均匀。

(四)热油沥青洒铺罩面

部分实施了热油沥青洒铺罩面路段,路面病害未处理彻底,存在漏洒沥青、局部泛油、石料洒铺不均的现象。

建议:对已施工路段的路面病害进行彻底处理后,连同漏洒沥青的局部地方进行补洒。未施工路段,先将路面病害处理彻底在进行施工。施工前,做好沥青洒布车得检修工作,避免洒布沥青过程中,出现喷洒不均现象。施工完毕后,要加强初期养护,及时将路边浮动集料扫回,避免路面泛油。

(五)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砂浆配合比不合格、路面直接拌浆、砌护直接灌浆、座浆不饱满、线形不顺直、片石过小不平整、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全、砌护厚度不够、全抹面勾缝的问题。

处理意见:正施工中的防护工程,全部停工整顿。经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基层站房修缮工程

部分基层站房修缮尚未开工,一定要抓紧开工、施工,赶在大检前完成该项工程。

(七)公路标线、桥梁与附属设施的刷新刷白

此项工程一定要在5月6日前开工,抓紧时间实施完毕。刷新刷白时,必须做到做到浓度均匀,色泽统一,高度、宽度、长度一致,刷时不留死角,有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使路容路貌达到焕然一新的程度。

(八)安全作业

预检期间,很多外业作业现场都有未按安全规范施工现象,同时,养护作业区的设臵也不合格。因此,各单位在外业时,必须加强安全作业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国检”时间已推迟,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给我们巩固路况带来了一定难度。马上“五一”节也即将到来,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畅工作,又需要各单位的全市各级公路部门要振奋精神、积极应对,增强紧迫感,强化责任制,认真查找差距,分析原因,从细节着手,合理安排部署,确保迎“国检”工作圆满完成。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7

苹果花苑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通知

各施工队: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期,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夏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各施工队对夏季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自查,认真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迅速将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近日气温连续持高,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各施工队可通过“抓两头、歇中间”等措施,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安全施工作业,气温超过35℃时,每天11:00到15:00不得安排职工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超过38℃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要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茶水、清凉饮料,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要在高温时期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疲劳作业。

二、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在生产、办公、食堂、宿舍等区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要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加强日常检查,满足防暑降温生活用电要求。

三、施工现场职工生活区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场地无污水,宿舍、食堂有纱门、纱窗,保持通风干燥,职工饮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苹果花苑第二项目部

2013年7月19日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8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附件:

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验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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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部质量监督总站,各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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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附件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附件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附件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附件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附件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

八、__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9

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通知

项目各施工队:

目前,进入盛夏季节,日照、高温强度高,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日气温连续持高,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定,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施工现场各家分包单位应自备部分防暑降温药品,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随身携带防暑药品,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藿香正气水等;加强现场检查巡视及工人防暑降温常识教育,发现工人异常(如头晕、恶心、无力等)现象,要引起重视,及时处理,避免中暑情况恶化。

二、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在生产、办公、食堂、宿舍等区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做饭现象,要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加强日常检查,满足防暑降温生活用电要求。

三、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四、加强防火管理,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仓库、油漆库房等易燃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施工工作通知范文 篇10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建设局,松北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升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把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源头和出发点,作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强有力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与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起来,在保证带班时间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重点抓好薄弱现场、重大工程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被委托的分公司负责人应经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量化考核标准,加强检查,凡企业负责人检查时间、项目负责人带班时间不达标、离岗期间未按规定请假、未委托相应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承担2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视为带班制度不落实。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视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利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证的行政处罚。对落实带班制度不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及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