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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通知

发表时间:2023-03-26

环境卫生通知(通用8篇)。

你撰写过多少公告通知呢?我们都会遇到很多不一样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常常是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以下是通知范文吧编辑为您整理的环境卫生通知相关内容,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环境卫生通知(篇1)

根据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近期,镇上将对各村、镇属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观摩评比,届时将依据评比结果对各村社、单位卫生整治情况进行排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观摩评比时间

20xx年10月8日至1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观摩评比人员

组长:

组员:

三、观摩评比方式

逐村、逐社进行观摩评比,采取现场打分的方式,看亮点、看成绩,看不足、看卫生死角,做到观摩评比细致、公平、公正。每到一村,由村书记介绍村上基本情况(包括典型经验、特色做法、自查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逐社进行点评汇报。

四、观摩评比内容

各村庄前街道、农户庭院、庄前屋后、主干道路、渠道渠岸等重点区域垃圾清理情况,秋季秸秆打捆集中堆放情况,垃圾收集池建设及保洁员队伍建设情况。

五、评比结果运用

镇政府将采取“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以奖代补的激励方式,督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对于本次现场观摩评比前三名的村,书记、主任、文书每人奖励1000元现金或物资;每村评出一个先进社,对社长进行表彰奖励,每人奖励800元现金或物资奖励。对于后三名的村主要负责人在总结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并对整治不力的区域限期整改,提升到位后再进行观摩验收,对于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六、几点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村、镇属单位作为整治活动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必须形成书记、主任亲自抓、村社干部具体抓,包村干部督促抓的工作机制,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2、坚定信心、深入推进。各村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实施,力争把此项工作一抓到底,推向正轨化、推向规范化、推向日常化。

3、全力配合,做好考评。各村、镇属单位要按照分工职责及考评标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力配合观摩评比工作开展,促使环境整治取得成效。

环境卫生通知(篇2)

关于贯彻全市创卫精神,共同搞好小区公共环境卫生的通告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xx年3月29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3)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卫生管理,根据县创卫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办公区、家属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通告如下:

一、保持环境秩序。在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停放外单位及家属楼居住人员车辆,家属楼住户车辆一律整齐停放在家属区,凡没人认领的车辆一律推放到家属区,单位工作人员车辆一律摆放整齐。

二、保持环境卫生。在办公区、家属居住区内不乱丢、乱堆垃圾、不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区内种植蔬菜。在办公区内不抽烟、不从楼上倒水、不随地吐痰。

三、保持室内卫生。办公室内要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堆乱放现象。

四、工作日期间,凡检查发现办公区内有外单位车辆(包括电动车)停放,扣罚值班门卫工资30元。

五、以上规定从公告之日起实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年6月XX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4)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的部分城市区划定为“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区

炳草岗片区:金沙江南岸东起密地桥南,西至渡口桥南以及炳三区、炳四区。弄弄坪片区:东至马簏青沙湾加油站,西至凉风坳隧道,南临金沙江,北靠山体。原 501电厂至 54 片区:东至山前已有建构筑物边线;西至仁和沟;南至巴斯箐加油站;北至原 501电厂。瓜子坪片区:东北以攀矿铁路线为界,西至杨家湾、--村一带,南抵金沙江北岸。

(二)西区

清香坪—大水井片区:东起凉风坳隧道的西端,南临金沙江畔,西至河石坝片区,北靠白岩子后山。河石坝—格里坪片区:东起河石坝,西至格里坪工业园区的东端,北临丽攀高速公路、南临金沙江。陶家渡片区:西起宝鼎大桥,东至法拉大桥,北临金沙江,南至攀煤集团水电分公司。

(三)仁和区

54 至仁和片区:北部紧邻市东区,南部至先锋村,东至巴斯箐加油站,西至总发。塆庄片区:渡仁西线与营盘山之间的用地,南至中坝公路,南北长约 1700米,东西宽约 700米。普达片区:东至迤沙拉大道,南至那召,西至板山箐水库,北靠近南山工业园区。金江片区:东临金沙江,西至成昆高速公路,南到大桥沟,北接市轧钢厂。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焦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该区域内凡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锅炉、茶炉、炉窑、炉灶等,应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以上“禁燃区 ”区域内现有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一切单位(攀钢集团、攀煤集团矸石电厂、三维发电公司主要生产设施除外)和个人,限期于 年 12 月31 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禁燃区 ”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查有关证照。

五、违反本《通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 “禁燃区”相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目标督查办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查考核。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攀府函〔 --3〕 54 号)和(攀府函〔 --6〕 53 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

年 12 月 29 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5)

为进一步改善全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建设生态环境优美的宜居乡镇,乡人民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及内容

集镇:集中开展四清三化(清垃圾、清污水、清路障、清乱堆乱搭乱建,集镇净化、亮化、美化)行动,达到六无六净(无堆积物、无烟头果皮杂草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撒物及呕吐物人禽粪便、无白色垃圾等废弃物)。街道和辐射巷道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无积水及泥土裸露,无堆积物;街道两侧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等现象。排水渠畅通无堵塞。

农村: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扫,重点清理五堆(石头堆、土堆、粪堆、柴草堆、垃圾堆);做到路面四无四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染积水;保持路面净、沟眼净、树穴净、边角净。

二、整治范围:在全乡5个行政村和各站所、乡政府所在地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以小街小巷为重点,以村容村貌、乡村公路沿线为延伸,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完成领导机构、保洁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突击整治(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2月28日)。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主要完成村落中各类垃圾、杂物、农作物废弃物的清除、清运工作;完成所有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清扫、清理工作;完成建筑物料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清理、规范工作。各村各地突击整治清理的垃圾、杂物、废渣等原则上采取就地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保洁(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31日)。主要完成道路和公共设施保洁、卫生制度建立和上墙工作;完成卫生知识进户、庭院内外卫生、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四)总结验收(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做好在全面工作的基础上,搞好美化、绿化、亮化工作;完善各类卫生队伍、卫生设施、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建设。

四、整治要求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点多面广,必须周密部署、深入宣传、群策群力,加大投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具体措施,各村两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亲自抓落实,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所在地周边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加大整治力度。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主要完成村落中各类垃圾、杂物、农作物废弃物的清除、清运工作;完成所有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的清扫、清理工作;完成建筑物料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的清理、规范工作。各村各地突击整治清理的垃圾、杂物、废渣等原则上采取就地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综合整治是开端,长效管理是关键。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原则,按照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工作推进、建章立制的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和村规民约,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纪委负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检查考核,对行动慢、力度小、成效不够明显的村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盘龙彝族乡人民政府

年二月五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6)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二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7)

为切实改善市城区环境卫生,创造清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加快我市创卫工作步伐,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市直和北湖、苏仙两区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在市城区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本次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9月6日至9月30日,其中9月10日至11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范围是:郴江河、燕泉河、同心河、北湖公园、农贸市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广场、社区、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等地的环境卫生死角。

三、整治内容

1.对河道两岸坡地的垃圾、水面的漂浮物、淤泥进行清除,保持清洁。

2.对各个市场周边违章占道经营的摊点进行清理和取缔。划行归市,完善环卫设施,清除卫生死角,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卫生。

3.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卫生死角进行清除。

4.按照谁家卫生谁负责原则和门前三包制度,全面整治社区、单位、小区环境卫生。

5.对东风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广场及周边干净、整洁、卫生。

6.清除北湖公园污染源及水面污染物、漂浮物、油污等,保持卫生。

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共同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xx市创建办

年9月6日

环境卫生通知(篇8)

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xx年3月24日开始至x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