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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发表时间:2023-03-28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精选11篇。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有时是一种提醒性质的内容,你正在拟写公告通知吗?希望本文能为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助力!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1

在这夏日炎炎的六月里,我们的六年级同学们即将要告别小学生活,即将步入初中.在这里,让我们一起来欢送他们吧,请欣赏XXX带来的歌——《马德里不思议》。欣赏完这曲优美的歌,我们不禁为之动容。而这六年的小学生活就这样匆匆而过,正如这次毕业典礼中xxx带来的《毕业再见》。感恩也是一种美德,我们对别人应时常怀一颗感恩之心。请欣赏手语《感恩的心》!说起鬼,大家各有看法,今天让我们从XXX带来的鬼故事中看看他带来的……我们常看见电视中,那些小品,总是为观众们带来了欢声笑语。如今,校园里也开始演小品啦!请……接下来,让我们观看航模表演《直升飞机》!最后,让我们欣赏XXX带来的舞蹈《xxx》伴随着优美的舞姿,我们的小学毕业典礼即将结束,让我们共同祝愿大家在新的学校可以展示出新的风采~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2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通知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3

各位家长:

为了做好新学期幼儿的缴费工作,请您与2月26日开学之前将费用交到农行缴费卡上。现将幼儿所缴费用告知如下:

保育教育费:

小、中、大班480元/月,4个月4天,计20xx元

托班528/月, 4个月4天,计2208元

伙食费:

8元/天,下学期实际天数84天

8元/天*84=672元

注:2月份3天工作日,3月份21天工作日,4月份21天工作日(已扣除清明节1天),5月份22天工作日(已扣除劳动节1天),6月份17天工作日(已扣除端午节1天,学期末最后3天在园只用点心不用餐扣除2天),本学期合计伙食费收84天。

合计:

小、中、大班幼儿缴费2688.00元

托班幼儿缴费2880.00元

xx幼儿园财务室

20xx年xx月xx日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4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 2000-09-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粤价[2000]2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原有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

全省中小学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因城乡不同、学段不同,中小学收费项目不尽相同。为便于区分,具体列明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乡镇,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实习实验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在以上各学段的收费项目中:非住宿生免交住宿费,非借读生免交借读费,非择校生免交择校费。

二、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权限

(一)中小学收费立项权属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立项收费。

(二)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权具体划分如下:

省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费(杂费)基准收费标准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制定城市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统一制定中小学借读费和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上限标准(见附表)。

县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的限额内,负责制定下列收费的具体标准: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的具体标准;城市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练习本费的具体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课本费、练习本费、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具体标准。

三、中小学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我省中小学可以根据学生所读学段,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应的费用。择校费和社会捐助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学校应到所属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应逐项记入每个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

(四)中小学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学校收费收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按审核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及时返拨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私分学校收费

收入。

(五)公办学校不允许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高收费,如有,应立即纠正,并清退违纪收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或“特殊借读生”,不准收取择校费或特殊借读生借读费。

(七)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八)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城镇以上中小学(含镇一级学校)要求统一着装的,须经县(区)级教育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校服价格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对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其校服费。

(九)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帐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十)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四、中小学课本费管理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学校统一征订或发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除课本费外,学校不得收资料费。课本以外的各种辅导资料和读物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自由选购。

(二)中小学学生课本的出版和发行价格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必须按规定的中小学课本目录及课本出版、发行价,向社会公布课本费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课本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学校将学生课本的发放数量、书本单价、收费标准、收费结余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接受监督。

五、学生用练习本费的管理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上自由选购。学校不得代学生统一订购。

(二)城市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可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并按实收费。

六、借读生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借读生分二类。一类是指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即: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第二类为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异地借读生(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人员的子女)。

(二)普通借读生属照顾入学,免收借读费。

(三)异地借读生挤占了入读地的学位,增加了入读地教育经费的负担,这类借读生要按

规定缴交借读费(省定上限标准见附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免交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高)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还要按规定缴交其他正常费用。借读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

(四)异地借读生借读费由入读学校直接收取。

七、择校生收费管理

(一)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所有学校的高中部每年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

(二)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

(三)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

八、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59条和国家教委、计委、农业部、财政部教基(1997)3号文的规定,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改建或新建校舍资金不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资建校。我省农村中小学集资建校的收费统称为农村教育集资费。

城市市区内的中小学和县(县级市)、区直属中小学所需的建校和校舍改造经费应由财政解决,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建校集资费或类似费用。

(二)拟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必须先由乡(镇)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审核。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由县物价、教育、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组成。

(三)审批农村教育集资费,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和四个原则。一个前提是必须有具体的改造(建设)项目,没有具体项目的不得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四个原则为:群众自愿,标准适度,规定时间和限制范围。即集资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标准要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收费年限要明确;收费范围限制在拟建学校的服务范围之内。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按批准的集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集资年限内向所建(改造)学校的服务范围内的群众收取,并开拓规定使用的票据。乡(镇)政府不得强制学校向学生代收,更不得将收取教育集资费与学生入学挂钩。

(五)农村教育集资费应专款专用,各地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应加强审计。集资收费单位应向群众公布集资费的财务收支,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地在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的停放、缓收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九、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保证农村教育经费来源

(一)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开征教育费附加;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9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在城市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即三税)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征收标准为“三税”税额的3%。不得按人头向城镇居民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在农村一是按“三税”税额的3%抽向镇企业、村委会企业、私营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征收;二是按人头向农户征收,每年只征收一次,征收率为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农民纯收入以当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少于500元的地区免征教育费附加。

(四)在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收“三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农村、乡镇、村委会企业、私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费附加由所属税务部门征收,农户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政府征收。无论城镇或农村均不得将收取教育费附加与学生入学挂钩。

(五)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6月份前,应公布本县(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本每个农业人口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并要求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到规定的地点和部门缴交教育费附加。

十、有关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特殊中小学的收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社会力量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政策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广东省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基准杂费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借读费住宿费

一类广州.珠海.中山.140由县以上物农村(含乡镇)的小6城市:500由县以上东莞.佛山.江门.价.教育.财学不得统一收取该农村:400物价.教

汕头.顺德政部门根据项费用.县以上育.财政

二类惠州.肇庆.茂名.130国家定价制(含县城)的小学可6城市:350部门根据潮州.湛江.阳江定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农村:250当地的实

三类揭阳.韶关.梅州.120实际用量统一代6城市:300际成本制

汕尾.云浮.河源.购,并按实收费农村:200定.清远

注:

1、各地小学杂费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基准杂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以下幅度适当上浮:省一级小学50%,市一级小学40%,县一级小学30%,一般小学20%。

2、借读费只能向异地借读生收,表中所列借读费的城市标准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标准。

3、表中所列借读费为上限标准,各地可在省定限额内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当地的标准。

4、表中所列体检费只能是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小学收。

附件2:

广东省初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基准杂费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借读费住宿费

一类广州.珠海.中山.200由县以上物农村(含乡镇)的6城市:500由县以上

东莞.佛山.江门.价.教育.财初中不得统一收农村:400物价.教

汕头.顺德政部门根据取该项费用.县以育.财政部 二类惠州.肇庆.茂名.180国家定价制上(含县城)的初6城市:350门根据当 潮州.湛江.阳江定收费标准中可由学校根据农村:250地的实际 三类揭阳.韶关.梅州.170学生的实际用量6城市:300成本制

汕尾.云浮.河源.统一代购,并按实农村:200定.清远收费

注:

1、各地初中杂费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基准杂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以下幅度适当上浮:省一级初中50%,市一级初中40%,县一级初中30%,一般初中20%。

2、借读费只能向异地借读生收取,表中借读费的城市标准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标准。

3、表中所列借读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地可在省定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标准。

4、表中所列体检费只能在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初中收。

附件3:

广东省高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基准职业高中实课本费练习体检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学费习实验费本费费

一类广州.珠海.600国家级职中由县以学校根6农村:600由县以上由县以中山.东莞.高耗专业上物据学生物价.教上物

佛山.江门.500元,一般价.教的实际育.财政部价.教

汕头.顺德专业300元.育.财用量统门按当地育.财

二类惠州.肇庆.500省级职中高政部门一代购,6城市:800同类学校政部门

茂名.潮州.耗专业400根据国并按实农村:400上年生均按当地

湛江.阳江元,一般专家定价收费.培养成本成本制

业250元.制定收的100%乘定.三类揭阳.韶关.400其他职中高费标准6城市:500以3制定,梅州.汕尾.耗专业300农村:300并在学生

云浮.河源.元,一般专入学时一

清远业200元.次性缴交.注:

1、普通高中不得收实习实验费。高耗专业指:机床切削、车削、铣削、磨削、镗削、制齿、电切削、钳工、工具钳加工、焊接、冷作、工业化学分析、汽车装调、汽车焊装、数据机床切削、机床设备维修、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重型汽车司机、重型汽车修理、室内装修、工艺雕塑、实用美术、摩托车制造、汽车驾驶、汽车修理、筑路机械驾驶及应用、烹饪、糕点、船体制造、铆焊接、焊接技术、钣金加工、服装设计与制作、电工电子、家电维修、平版制版、平版印刷、装璜印刷制版、装璜印刷工艺、包装装璜设计、无线电通讯设备。一般专业指上述高耗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各地高中的学费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以下幅度适当上浮:国家示范性高中、国家重点职中、省一级普通高中50%;省、市级重点职中、市一级普通高中40%;县级重点职中、县一级普通高中30%;一般高中、普通高中20%。

3、借读费只能向异地借读生收取,表中所列借读费的城市标准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标准。

4、表中所列借读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在省定限额内制定当地标

准。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5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现小班升中班:140元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xxx

xx年xx月xx日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6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现小班升中班:140元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7

以下仅供参考。幼儿园毕业典礼串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家长、亲爱的老师、小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童年是一段“快乐来得快,忧愁去得快”的纯真年代,也是许多人长大之后,回头眷念的寻梦园。经过三年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大班幼儿即将告别老师和同伴,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小学生活。此时此刻,我们的心情非常激动,因为你们要毕业了,让我们珍惜这特殊的日子,带上老师的祝福,爸爸妈妈的希望,走向美好的小学生活。安宁市小金花幼儿园第五届大班毕业典礼现在开始。

3、下面请幼儿园园长***老师给我们讲话,大家欢迎!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8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

苏价费[2011]122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幼儿园分类等级由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五个等级调整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三个等级。省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优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超过原一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承担普惠性教学任务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或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保持学前教育收费相对稳定

经新评估等级调整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已审核批准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地要衔接好公办、民

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指导民办幼儿园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收费标准,保持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水平相对平衡。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扶困助学机制

各地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公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幼儿入园、入托的经济困难。

四、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扣减对幼儿园的财政性拨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省辖市规定),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留守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非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具备培训资质的幼儿园或

社会培训机构入园举办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其培训收费按照省定培训收费相关规定从严报备。严禁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9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29日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荐、选用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五)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州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有效,不得结转下。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每两年办理一次继续教育登记。逾期12个月未办理登记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取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本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2006〕15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10

尊敬的'家长:

您好!根据教育局要求各省证幼儿园统计上报下学期幼儿教材数量的通知,为保证下学期幼儿教材的及时准确到位,我园决定预收下学期幼儿书费,各班具体交费如下:

小班新生书费:100元 现小班升中班:140元 现中班升大班:140元

随着幼儿园不断地发展壮大以及我园对外交流的机会增多(对外开放、外出学习、庆祝活动、毕业典礼、园内各种比赛),为了提高我园的社会形象与品质,我园本学期将对幼儿园师生着装进行规范统一,这样能增强师生的精神面貌和团队意识,能克服幼儿攀比、挑穿的不良习惯,也能减轻因许多集体活动而要求幼儿统一着装时为家长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因此,我园决定在近期预备给全园幼儿统一订购园服,费用为45元/人。请家长尽快将费用交上。

现小班费用:140+45=185元

现中班费用:140+45=185元

现大班费用:45元

备注:现在小班的孩子,过了暑假还上小班的幼儿费用为:100+45=145元

幼儿园收费通知范文 篇11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2]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附件1: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 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行办法 通知

收费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 日施行。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