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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31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合集。

编辑为您推荐的文章是“加强安全管理通知”,请阅读后分享你的朋友。当你从事行政工作时,很多地方都能遇到醒目的公告通知。通知公告的发布可能大小不一详细情况需具体分析。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

上海铁路局 上铁安函„2010‟1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地段防护栅栏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单位,各铁路公安处,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电化局上海维管处:

为全面加强施工地段封闭设施(以下简称栅栏)和作业通道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大力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事件,在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工发„2007‟137号)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对施工地段的栅栏和作业通道管理,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1.全局管内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外委工程等施工地段,对原有栅栏改移或重新设置的栅栏,除符合•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8m(特殊区段高度不低于2.7m),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不留缺口;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等规定外,还

— 1 — 必须做到移位或重新设置的栅栏与线路之间留有铁路作业人员行走的安全距离,特殊地段安全距离不足时,须每隔30米设置避车处所。

2.因施工作业需要改移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属地的铁路公安派出所(公安段)、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照先封闭后改移的原则,栅栏改移后及时与有关(协议)单位办理验收确认手续,设备管理单位须验收栅栏质量符合要求,并对栅栏进行动态管理;凡因改移栅栏使作业人员行走条件变化的,相关单位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行走条件困难地段要制定防护卡死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3.因施工作业需要设置临时作业通道时,除按•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申报批准、办理手续、落实责任外,还须明确临时作业通道使用期限,施工作业结束后立即封闭,需延期使用的须提前10天办理书面手续批准后方可延期,并严格控制作业通道的数量,对非必须存在的作业通道应当立即封闭。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部门一律视为非法通道,将采取强制封闭措施,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或栅栏开口,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2 — 4.作业通道或栅栏因管理不善,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存在管理(巡查)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对施工地段栅栏和作业通道负有监督责任,要及时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施工地段栅栏和作业通道的安全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6.本通知由路局安监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 设备 管理 通知

--抄送:铁道部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行政各部门,上铁公安局。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4 —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2】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3】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进入夏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注意夏季防火。请全体业主和管家服务中心一起,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www.dHB100.com 读后感大全】

一.在使用家用电器时,请注意安全,不要违章用电,特别是不要私接电源电线,增加用电负荷,定时检查户内配电箱元器件使用状况;

二.请不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要乱扔烟头,离开时请务必将烟头熄灭;

三.离开室内时,请务必关好水、电、气阀门开关,特别是节假日;

四.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如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装修现场需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确保装修期间和后期使用时的消防安全;

六.公共区域的配备的消防设施时大家的安全的保障,请不要擅自取走使用。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和遗失,请立即通知管家服务中心;

七.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有火情、火苗的,请及时拨打119和及时通知管家服务中心。请熟悉楼内的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八.如管家中心、社区、消防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请积极配合参与,认真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

管家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您的区域管家,或者拨打:

夏季用电应该注意什么?

①汗手触电更严重。高温季节,人易出汗,人出汗时触电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均超过一般。所以,在夏季要特别注意,不要汗手触碰电源和电器开关。

②夏季家用电器防漏电、触电。有的家用电器的绝缘保护可能会因时间久而损坏,在**的'夏季易发生漏电,尤其是电热淋浴器、洗衣机等与水关联的电器。家用电器不用时,最好切断电源。

③家用电器防浸水。夏季如不慎家中浸水,首先应切断电源,即把家中的总开关拉掉,以防止正在使用的家用电器因浸水、绝缘损坏而发生事故。

④合理使用空调,省电保健康。科学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以26摄氏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调高1摄氏度,可节省约10%的耗电量,也可防止温度过低造成的关节受凉等空调病。

⑤合理使用电冰箱,电冰箱存放食物要适量。冰箱内食物不要过满、太密,要留出空间,使冷气循环。当冷冻室霜层达到4-6毫米时,必须除霜。否则,要比正常制冷多消耗三分之一电量。

⑥洗衣机夏季使用有窍门。夏季汗多换衣勤,洗衣机中的衣物一次接近最大洗衣容量时,最为节电又节水。

遇到触电怎么办?

✦ 迅速切断总电源,用绝缘物将电线、电器与伤员分离,避免相继触电。

✦ 触电者神志清醒,应将触电者躺平就地安静休息,不要让触电者走动,以减轻心脏负担,并应严密观察呼吸和脉搏的变化。

✦ 触电者神志不清,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家用电器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扑救?

✦ 首先立刻切断电源,人要离远些,避免切断电源时的电弧**烧伤脸部。

✦ 扑救火灾时,要关闭门窗,防止风吹助燃。

✦ 要立即用干燥的棉被、棉衣盖住火苗。切不可用水和灭火器喷淋电器设备的方法扑救,因为高温电器突然遇水冷却会爆炸伤人。

✦ 火扑灭后,必须及时打开门窗通气。

如何预防常见事故?

1、不要乱拉乱接电线;

2、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电器或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3、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家用电热器时,人不要离开;

4、发现电器设备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5、爱护电力设施,请勿在架空电线盒配电变压器附近放风筝;

6、暑假期间,家长需提醒小孩注意家里的电器,尤其不要到户外变压器、配电设施附近玩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雷雨天,在路上行走,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8、遇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把火扑灭,但电视机、电脑着火应用毛毯、棉被等物品扑灭火焰。无法切断电源时,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不要用水及泡沫灭火剂,迅速拨打“110”或“119”报警。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4】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电、用电环境,使电力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用电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新装或增装动力用电、照明用电、临时用电等均应以书面报告或电话通知XXXX供电营业所办理用电手续,由供电所统一派专人安装。

2、凡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安装、移动计量表的,供电部门将依法作为窃电处理。凡用户私自安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二、用电安全请务必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规定:

1、不准使用挂钩线打稻、抽水和其他临时性用电。需要用电者,均需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同时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并装表计量。镇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农忙季节的用电进行检查,私自搭火用电者将没收用电设备并依法按窃电处理,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电部门概不负责。

2、用户线电源端到室内的一切用电设备,属于用电户的用电产权和安全责任范围,在产权范围内发生的触电和各项事故均由产权人负责;同时在产权范围内进行维修,均应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有偿服务。

3、欢迎人民群众对供电所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请随时拨打监督电话:XXXX。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5】

上 海 铁 路 局

上铁运函〔2009〕4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段,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

为切实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在认真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的基础上,特重申以下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

一、禁止规定

1.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施工。凡未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大型施工机械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2.凡施工单位未按施工项目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禁止施工。

3.凡未落实按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变更施工方案),禁止施工。

4.凡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禁止施工。5.凡涉及行车安全、劳动安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禁止施工;凡劳务工无正式职工带班的,禁止上道作业。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作业人员在线路上推运施工机具;路用列车在非停车地点及非指定侧,禁止随车人员上下车。

6.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7.凡对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等,未实施旁站监理;安监、公安、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指出的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未整改的,禁止施工。

8.凡邻近营业线施工(包括平行、交叉),有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路材路料侵限的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

二、责任追究

1.凡违反上述禁止规定,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检查发现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对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2.凡因施工安全监控不到位发生的事故,追究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同等责任。

3.凡因违反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发包单位责任。

4.凡施工单位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及设备设施安全的,严格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由路局运输处、安监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运输 施工 安全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铁通各分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各铁路办事处,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师、安监室,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设、企管、人事、劳卫、职教、房生处,调度所,投资中心,信息所,上铁公安局。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6】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文件 闽教安?2011?23号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最近,甘肃、江苏等地相继发生校车及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学生交通安全警钟,也提醒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11年12月26日至30日,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增强广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安排。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要重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将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民办学校、幼儿园列为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要根据不同年龄学生认知程度,采取各种学生喜闻乐见且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交通安全行为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活动周期间,各地各学校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九个一”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即举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周活动动员会或启动仪式;开展一次“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主题教育;组织一次“交通安全进课堂”活动;发放一封《致学生和家长交通安全公开信》;观看一场交通安全图片展或者交通安全宣传片;悬挂一幅交通安全横幅、标语;制作 2

一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或宣传画(版)报;举办一期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培训班;开展一次校车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检查活动。

2.要重点加强校车驾驶人及管理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对校车驾驶人及照管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事故现场救护等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引导校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照管人员要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及时制止校车超速、超员、乱停靠等情形,引导学生有序上下车,切实维持好乘车秩序。做好跟车验人工作,不把学生、幼儿遗漏在车里。

3.要重点加强学生家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教师家访、校讯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孩子上学和放学、周末离(返)校及假期交通安全、乘车安全,有效落实学生家长安全监护责任。要反复劝导并告诫家长不租用、雇佣未经备案、登记,无营运资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子女上放学。同时要提醒家长经常性地监督和教育子女不乘坐超员超速、无牌无证、低速货车、拖拉机、摩的等有安全隐患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非法运营的车辆。凡有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要主动向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举 3

报,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新闻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加强校车和学生交通安全新闻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引用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气会,举办知识竞赛、讲座,制作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电视滚动字幕等形式,加强校车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报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心校车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校车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的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四、重视假期安全,做好学生寒假、春节回家返校的交通安全教育

寒假和春节即将来临,学生也将出现回家返校的高峰期。各地各学校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要高度重视学生寒假和春节期间交通安全工作。要针对春运高峰,人、车流量大,冬季霜冻的特点,教育学生注意返乡、回校途中和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私自包租“黑车”;要提醒家长在假期和春节期间要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出行要有家长或其他成年人带领,严禁租用和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要及时总结开展宣传教育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经验材料,于2011年1月6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联系人:黄宇凡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邮 箱:xxaqgzc@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

联系人:黎小媛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邮 箱:@

附件1.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十不为”

2.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标语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基础一司、思政司,公安部办公厅、交管局。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安委办、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处室、总队。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十不为”

1.不闯红灯、不越线停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2.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 3.不骑车带人,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4.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

5.骑车不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6.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线竞驶; 7.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8.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9.不追车、抛物击车,不跨越、倚坐隔离设施; 10.不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附件2 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标语

1.深入持久地开展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广泛深入地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

3.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不法行为 5.严禁校车超员、超载、超速 6.车辆联系千万家、交通安全进万家 7.关注校车安全、关爱学生健康 8.交通安全非口号,留住幸福无烦恼 9.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0.珍爱生命、留住幸福,抵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

11.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12.小手拉大手,共走平安路

13.珍爱生命 拒绝违法 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14.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道路交通安全

15.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的浓厚氛围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7】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吸取山东蓬莱幼儿园校车事故的惨痛教训,加之冰雪天气的到来天气渐趋寒冷,电动车骑行者为防寒倒穿衣带来驾车不便、反应变慢,极易出现事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压力趋大。请各校接到通知后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监管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各校要对学生、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进行监管,对租用不符合要求的社会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家长予以劝阻,同时书面告知家长、学生和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要求他们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归档留存。各中心小学特别要注意加强对辖区内私办幼儿园的排查、整治,防止他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幼儿,导致恶性事故发生。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各校要通过召开班会、校会、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不搭乘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12周岁以下学生不要骑自行车,让学生自觉养成“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良好习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三、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各校发现学校周边有违法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

请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杜绝学生交通安全集体事故发生。

邳州市教育局

2014-11-24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8】

各部、室:

自20xx年xx月份以来,xx物业巡查组在进行晚间安全巡查时,已连续5次发现zz个别办公室下班后门未上锁。此事虽未给公司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但从中暴露出少数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部室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部室员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增强员工防盗意识,做好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室人员因事外出而室内无人的,要做到随手锁门。下班时,部室人员应相互提醒,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扣窗锁门,确保安全。

三、在晚间、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员工,应加倍重视防火、防盗,完成工作后应切断电源,锁好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今后若再次出现下班后晚间门未上锁现象,将给予当事人及部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30元/次。

xx科技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9】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工程处 浏览次数: 181发布时间:

2012-3-22 信息来源:杭建工通知〔2012〕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认识,高度重视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认真组织,严格督促和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违反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要严格审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实施到位;要确保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充分考虑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对周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提前做好对周边房屋的沉降、倾斜等监测工作,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确保周边房屋安全,在桩基、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的监测,建立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桩基工程施工必须纳入项目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桩基施工分包单位参加工程施工试桩,现场确定控制标准,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要真实、全面的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具规范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和周边情况,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合理选择桩型,必要时应在工程桩设计前进行设计试桩,在设计交底中,应对桩基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3、施工单位要切实完善现场质保体系,强化现场管理,落实任务和责任,必须严格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质量,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和保证桩基施工质量措施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和成品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加强对桩基混凝土质量的管理,确保桩基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在未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明确答复前,不得盲目施工;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加强对基坑的全过程监管及对上部结构的沉降、倾斜等观测,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抢险人员、物资,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抢险,并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4、监理单位要严格实施对桩基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复检及有关抗压、抗渗等试件的制作和送检进行旁站监理;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必须严格实施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规定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

5、检测单位要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工程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在实施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论证的有关组织单位在方案论证时,必须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察看,充分掌握现场实际及周边情况,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对方案进行完善,严禁为节约成本而盲目简化方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加强对桩基工程的监管工作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做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督促和落实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是:

1、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周边安全的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2、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3、对原材料、成品及有关试件的管理和把关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

4、有关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规范实施;

5、有关单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发现的质量隐患是否严格落实整改到位;

6、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要进一步重点加大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检测单位不定期的抽查,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7、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质量问题和投诉件的处理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特别是发现有影响周边安全等涉及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督促和落实,及时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加强过程监控,进行跟踪管理,务必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加大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实行信用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有在关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相关主体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发包行为,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严格实施处罚,此类工程必须由检测机构对已施工的桩基进行全数检测,同时各监督机构不得再推荐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四、立即开展桩基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目前在建的桩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了要进一步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对已发现的涉及沉降开裂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和做好处理工作外,要立即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

附件信息: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XXXX年6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下东乡示范农场发生一起农事触电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一伤;7月2日下午1时左右,秩堂镇大湖村发生一起涉电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两起事故给死者家庭带来沉重打击。“6.30”触电伤亡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用电安全工作,并委派县督查局督查用电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农事用电、高温用电峰期,属于触电伤亡事故高发期,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电力供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用电安全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突出抓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的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秩序维护、用电知识宣传、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宣教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图片、现场辅导、安全用电督查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养殖、农机用电等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用电安全强化教育,确保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

三、排查督导,加强安全隐患清理整治。按照电力线路的权属划分,电力企业、乡镇及村组、用电单位(户)应立即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安全隐患迅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私拉乱接、电器是否老化、线路是否破损、移动式电器漏电保护是否合格、是否有无电工资质者擅自装接、改变电器电力线路等突出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立即按产权权属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供电企业及各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敦促相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支持服务到位、宣传教育落实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抓好本区域电力线路的扫障工作。对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做好维护和保养。

四、严格责任,妥善处理好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安监局、经信局报告,由安委会牵头,安监局、经信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电力局、工会和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其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处理和维稳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确保稳定;县经信局、安监局、检察院、工会负责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划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可能由事故诱发的突发事件的监控和处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配合不力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无理取闹和妨碍事故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1】

各单位:

近期发现个别科室下班后空调、电脑等电器设备未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铺张浪费行为。如城建科于XXXX年7月2日(周六)上午7:00被发现办公室2台空调通宵达旦开着,又逢双休日,造成极为不良影响;办公室、计财科个别人员下班后电脑没有关机,现予以通报批评。请各科室、单位要以此为鉴,及时加强办公场所电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电器使用安全,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务必督促本部门人员下班后及时关闭电脑、空调、烧水电磁炉等设备电源,节约能源,并确保安全。

二要落实责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电器使用安全负总责,每个人对个人所使用的电器如电脑等设备安全负责,每天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关闭公用设备电器电源。同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责任,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严肃追责。局办公室、安办将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单位电器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若因电器使用不当,粗心大意,责任不落实,或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电器安全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