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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范文

发表时间:2023-04-03

印发类通知范文(集锦5篇)。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1

厦深指安[2009] 号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

制度》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1 –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

– 2 – 操作规程。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目的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建设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铁路厦深线(福建段)XSFJ-II标段工程(起止里程DK53+784~DK91+331.04)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章 引用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 3 – 11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GB672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厦深铁路中铁二局工程施工线路长,爆破作业任务重,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厦深指挥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个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彭安超,副组长蒋开春、王辉、欧述铢,情况组詹金华,警戒组陈袁兵,急救排险组陈应鹏,后勤组张西南组成。使用民爆物品的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所属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如下:第一项目经理部组长蒋华,副组长胡世军;第二项目经理部组长杨飞,副组长王满荣;第四项目经理部组长靳连杰,副组长崔建威。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职责:

(1)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负– 4 – 责,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监督各项目经理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负责制定实施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4)负责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按规定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5)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审批制度,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7)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营造安全作业环境;(9)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小组;

(10)负责收集、整理和掌握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的情况和动

– 5 – 态情况,做好现场照相、录像和文字记录;

(11)负责交通工具、物资供应、设备设施保障、生活安排等各项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情况,建立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上报审批制度。各项目经理部由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安排专职人员上报民爆物品月度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展,上报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由各项目经理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指挥部。

为保证正常生产的民爆物品供应,库管主任应根据库存量,进行实时剩余量上报情况,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指挥部后,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购买。

对审批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2年以上。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领用审批制度:

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制度,根据施工项目爆破设计方案,由各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核算,填写《领用申请表》,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审批,库管主任根据领用制度及《领用申请表》数量,与仓库保管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后准许发放。

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民爆物品,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全程监管;

– 6 –(2)民爆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民爆物品应由指定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懂得民爆物品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各项目经理部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造册登记上报指挥部备案,严禁无资格人员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度: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指挥部安质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员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 7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员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3)对广大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员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地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6)不定期的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7)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掌握工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生产安全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2)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民爆物品相关环节的安全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整改的原则;

(3)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仓库、民爆物品现场使用情况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督促整改;

(4)针对不同的时期任务,进行安全检查,可分季节、施工项目、节日前后进行,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 8 –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民爆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7)民爆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要求,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民爆物品从仓库运输至作业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货物押运证人员押运。

(10)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11)装卸作业前应对照现场监督卡,核对现场监督卡中所

– 9 – 记录的发放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其包装。若其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应拒绝装车。

(12)领取出库时,安全员、爆破员和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至现场,不准途中无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13)押运员要经常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民爆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1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车厢门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7)民爆物品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18)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 10 – 留。

(19)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20)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上报指挥部情况组组长。

(21)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2)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民爆物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民爆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指挥部情况组组长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及民爆物品,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2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如果车辆中载有民爆物品时,需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民爆物品进行转移并安全保存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运达库房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11 – 详细填写进出库总帐,由仓管员、库管主任同时签字。

(二)民爆物品存储仓库,必须做到:

(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爆破员凭爆破员从业资格证和民爆物品管理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

(三)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设计库容量为10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米,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导爆索、导爆管和炸药的堆码高度不超过1.5米。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五)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将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存放在值班室保管;

(六)必须每日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指挥部;

(七)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情况组组长和公安机关。

– 12 – 第六章 民爆物品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实施责任人的安全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4)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5)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

– 13 – 品库。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6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 14 – 得发放民爆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有质量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2)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运民爆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

(4)负责看管民爆物品,防止民爆物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任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WWw.tV2288.cOm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15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基本建设 民爆物品 制度 通知 抄送:本部各部室。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 16 –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2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4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涉及到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我办讨论决定由规范行政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5

关于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敬老院日常管理,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敬老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强敬老院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农村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幸福新峄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充要分认识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敬老院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强化措施,扎实抓好敬老院管理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建立健全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敬老院入院率和防范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一)优化院内环境。要充分整合敬老院现有资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做到院容院貌整洁、附属设施齐全,环境幽静,方便生活。

(二)完善管理制度。在抓好优化院内环境的同时,不断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要建立健全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财 1

务管理、考勤和值班、请销假、会议学习、医疗保健、接待、物品管理、食堂管理、卫生保洁、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守则、供养人员守则等各项制度。同时,要按照程序和要求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配齐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入院供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标准配齐。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同时,鼓励志愿者队伍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将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供养对象标准及时、足额配套拨付,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同时,建立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要充分利用敬老院内现有闲置土地和设施,通过种植、养殖、加工等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经济创收,实现以副补院。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劳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丰富供养对象生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供养对象衣着要整齐,膳食结构要合理;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要及时落实资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好这些人员看病问题;要经常性开展健康有益的适合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加强生活安全管理。要注意食品、消防、自然灾害和日常生活等安全工作,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供养对象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娱乐活动、生活护理等方面情况;敬老院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等方面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管理服务情况;供养对象遵守守则等情况。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夜间值班,确保居住供养对象的安全。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根据有关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敬老院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并进行实地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对火灾、食物中毒、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能力。

三、严肃纪律,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严把供养对象的审批关;要实事求是地统计和上报集中、分散供养对象人数,严禁虚报供养对象数量;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严禁克扣、挤占、挪用供养对象的资金。要切实加强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切实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敬老院规范管理服务纳入年 3

度的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把规范管理服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老年公寓(托老中心)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