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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管理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28

印发规范管理通知推荐。

关于规范请假制度加强假期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各类假期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从而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院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各类假期的管理,特制订规定如下:

一、请销假程序

1、病假

职工患有疾病时,按病种由各专业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人员,根据病情写出诊断证明,明确休病假时间,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职能科室在诊断证明上签字后到人事科办理请病假手续。一般病假时间不超过10天,特殊病例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可批准20天,超过20天者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患病住院职工不在此列)。

2、事假

职工有事必须请事假者,先到人事科领请假单,按请假单要求填写。科室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职能科室批准签字,到人事科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原则上请假不超过1个月。

3、法定假

符合国家法定假期规定的职工休假,必须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情况下,到人事科领请假单,由科室领导及分管职能科室签字同意后,再到人事科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4、函授假

经院批准的各类在职“五大”学习职工,脱产学习期间请函授假,本人持请假单由科领导签字,分管职能科室同意,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销假制度

1、各科室正职(包括副职主持工作的领导)请各类假期要向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及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到人事科办理准假手续。各科副职请假要由科室正职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到人事科办理准假手续。

2、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各类假期请销假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批假;凡本院职工的婚假以及育龄妇女请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假期须由院计生办审批备案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3、未有特别重要情况,来电来函不作续假理由,捎假和事后补假均不生效。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一经查实按旷工对待。

5、各科正职请假后,分管领导要安排好科室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参加院有关会议。

6、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二月以上,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三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四月以上,不再享受当年年公休假。

7、每月月底由人事科发放考勤表,各科如实上报本月科室人员考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8、科室领导要切实做好本科人员考勤工作,杜绝科室人员迟到、早退、离岗现象的发生。人事科及各分管职能科室不定期抽查,配合科室做好考勤考纪。

9、严格执行周40小时工作制,每周每人科室安排休息一天半,保证工作时间,不得多排休息。放射、放疗、CT科室放射假按原规定办理。(J458.CoM 励志的句子)

三、处罚制度

1、迟到、早退、脱岗一次扣发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奖金各2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二次以上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并对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2、科室月报考勤不按规定据实上报本科休假人员, 发现一次扣科室负责人2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3、轮转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出科时继续休假的由分管职能科室负责考勤;因交接不好导致轮转人员休长假漏报考勤的,追究所在科室或职能科室责任并全院通报批评。

4、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或在病区有此活动科室值班人员不制止的,扣发当事人或值班者奖金200元,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发现科室多排休息,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

6、进修人员逾期不归或考研后不办理手续离院的,科室要及时上报人事科,不得隐瞒,否则发现一次扣科室负责人1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7、对少数长期不能按时上下班或因身体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个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科、分管职能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办理内退、病退或停薪留职手续。对超过一个月期限的事假按天扣发工资福利待遇;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将按人事部人调发(92)18号文件规定给予辞退。

四、各类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

病假按天扣奖金、卫生津贴,按天扣日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下同)的20%。病假住院期间按天扣发奖金、卫生津贴。

2、事假

事假按天扣奖金、卫生津贴, 按天扣日工资(三项)的30%。

3、法定假

产假、节育假、婚假、年公休假、探亲假、丧假按天扣奖金、卫生津贴。

4、函授假

经批准的函授学习,在函授期间按天扣奖金及卫生津贴。

5、旷工

旷工一天扣当月奖金及卫生津贴的50%,旷工两天扣全月奖金及卫生津贴。两天以上者除扣当月奖金、卫生津贴外,按天扣除日工资(三项)。

6、扣发途径

奖金的扣发,核算科室由科内扣除,非核算科室由财务科直接扣除。财务科月底以人事科汇总各类假期统计为准,按月核算请假职工应扣除的卫生津贴及工资(三项)部分。

五、要求

各科要认真学习本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模范遵守请销假制度,强化劳动纪律观念,按时上、下班,切实落实好考勤制度,真正体现多劳多得,按贡献大小取酬原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文件,以本规定为准。本文件解释权归属人事科。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职工假期管理的通知

各科部:

根据公司目前存在的员工请假流程不规范、员工长期未到岗 的现状,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员工假期管理工作,规避用工风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审核本部 门员工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保证请 假流程规范,资料完整,各请假周期均不得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员工未按制度规定流程办理以上请假手续的,一律按 旷工处理。对于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等假期,必须 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后才可离岗;对于病假、丧假等 假期,正常情况下应按正常流程和时间办理请假手续,如果有特 殊原因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以口头形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在 五个工作日内补假。

(三)员工全年累计事假、连续事假审批时间均不得超过30 天。

(四)再次明确和强调员工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丧 假、产假、陪护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路程假等各种类 型的假别)事宜。员工在办理上述假期时,如果临近法定假或者 公休假,则请假时间必须包含法定假和公休假的时间,且统一按 照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二、相关要求

(一)产假前后,员工不能以妊娠反应为由请病假。

(二)节假日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请假。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三个工作日内,由各部门分别梳理 本部门目前请假情况。部门负责人应清楚了解部门请假情况,并 及时跟进,严格审核考勤。

(四)对于未按要求到岗人员,部门负责应该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通知报到上岗,出现异常请及时反馈至企管部员工关系岗备 案。

(五)经通知后员工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岗的,企管部 员工关系岗需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违反上述员工假期管理规 定,若有违反,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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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范文【篇1】

宁华县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宁华县乡镇计生办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内容》和《宁华县村级计生活动室

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乡镇计生办和村级计生活动室各项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为我县创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奠定良好基础,现将《宁华县乡镇计生办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内容》和《宁华县村级计生活动室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内容》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华县乡镇计生办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内容

一、档案资料内容

(一)往年档案资料

1、文件资料。对县委、政府、县局及党委政府所发文件分年度装订成册。要求:对上级及本级所发文件进行分类装订,且有目录。

2、统计报表。(2009年以前各年度乡镇月报、季度报表、流动人口报表、三查报表)要求:乡镇对本级上报报表装订一册,对各村的信息报告单,另行装订一册。

11、信访查处。对每年各级督办的信访案件,按照批复件、调查取证材料、处理情况、回复材料等内容,以个案进行分类,按年度进行装订。

12、计划生育协会。对全镇计划生育协会方面的文件、报表,开展情况按照年度分类进行装订。

13、计生村民自治工作。对全镇开展的计生村民自治工作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包括各村(居)会实施村民自治的申请、乡镇的批复、以及乡镇开展检查、创建先进等一系列材料。

14、计生新家村新家庭建设活动。建立专档,有实施方案、五年规划,每年有计划、有总结、有创建的各类先进(村民自治先进村、新农村示范村、先进中心户长、新家庭示范户、帮扶计生户、先进个人等)的文件及材料。

(二)当年档案资料(以档案盒的形式进行分类,第二年初按照往年档案资料的管理装订方式,进行集中整理,分类装订归档)

1、文件资料。对县委、政府、县局及党委政府、计生办所发文件分类装订成册。要求:按照县级文件、镇党委政府文件、计生办文件及工作安排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2、责任书。镇政府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3、统计报表。(当年各村的村级信息报告单、乡镇月报、季度报表、三查统计报表、流动人口报表)年底按要求装订归档。

4、三查登记册。当年各季度实际三查的登记表

15、计划生育协会。对全镇计划生育协会方面的文件、报表,开展情况分类进行保管。

16、巡访登记。计生专干对各村每月的巡访记载,按村按月进行登记。、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的检查、剖析、考核,专题抽查、调查相关资料。

17、党委政府会议记录。党委政府每年研究计生工作记录、人口学校培训记录、协会记录分头保管,年底考核时,按要求提供。

18、宣传资料。镇计生办不少于20种,摆放整齐,并有宣传品领取发放登记。

19、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和村民自治建设活动。对创建的文件、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年底进行装订。

二、微机室

主要内容:微机室单设,不能与办公室和宿舍混用,不少于15平方米,地面铺设地板砖或地板格,可采取里外间隔断处理的方式。制度齐全并上墙,能防盗、防潮、防火。环境整洁、干净,各项设备运转正常,有专门的微机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和全员人口管理软件。

三、总体要求

1、各项档案资料装订规范,当年与往年档案资料分类归档装订,各项文件有目录、各类登记册有花名、有汇总,达到干净整洁、资料齐全,分类合理。

2、各项档案卡册数据准确无误,个案登记清楚明了,挂牌、卡册、报表与实际相互一致,符合逻辑。

1、镇党委、政府下发文件。年终装订归档。

2、责任书(人口与计划生育户落实责任书)。分组汇总,用票据夹整理(分三年签订)。

3、村级信息报告单。包括收集的当年节育措施证明、诊断证明等分类用票据夹固定,年底装订归档。

4、优惠政策(除过国家奖扶、省奖扶以外的各类优惠政策)。有花名册及汇总表,年底装订归档。

5、奖励扶助(国家奖扶、省奖扶)。有花名册及汇总表,年底装订归档,归入“常用资料”中的《奖励扶助》档案中。

6、三查登记(当年各季度三查登记册及汇总表并包括流入人口的三查)。年底装订归档。

7、流出人口管理。(每季度登记册和汇总表、办理婚育证明存根、签订的户主承诺书及访视表、寄回的孕检证明及汇总表)

8、流入人口管理。(村与单位、出租房屋户、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分别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县内县外分别建好花名册及汇总表)。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照常住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的方式单独建立。

9、巡访登记(当年乡镇专干巡访村,村专干巡访中心户长详细记载表)。年底装订归档。

10、会议记录(村两委计生活动记录、协会活动记录、人口学校培训记录)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2】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3】

紫阳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已在全系统内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组织进行全县司法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协调本局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签发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县人大、县政府、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执法任务;

(五)主持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1-

件的集体讨论,签署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六)审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奖惩意见。

二、局机关各股室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详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表)

三、工作要求

各股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4】

篇一: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篇二: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 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第五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乙方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乙方。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乙方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乙方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 , 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篇三: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6-28 我来说两句(0条)编号: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支付工资的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义务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盖章)鉴证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5】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例会制度................................................................................................................2 安全教育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消防管理制度................................................................................................................5 安全保卫制度................................................................................................................6 定员定量制度................................................................................................................7 装卸管理制度................................................................................................................8 库房管理制度................................................................................................................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3 废品销毁制度..............................................................................................................14 出入库检查制度..........................................................................................................15 案(事)件管理制度.......................................................................................................16 值班制度......................................................................................................................1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8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单位领导或安全总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1.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3.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4.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3.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4.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6.培训内容:

a)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b)单位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d)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7.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单位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3.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安全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单位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

1.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2.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3.月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4.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5.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6.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1.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

2.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消防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炸药库定量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8.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9.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0.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1.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12.活动。

13.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4.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3.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5.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

2.制定炸药库、雷管库的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必须巡查到位。

3.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

4.守卫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

5.守卫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

6.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

7.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

8.守卫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3.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4.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6.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废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2.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4.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

出入库检查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1.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2.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3.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案(事)件管理制度

1.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单位安全保卫部门。

6.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值班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巡查完毕后应如实登记巡查情况并形成台帐。

3.值守人员应熟记公司与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负责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4.值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若发现脱岗现象,将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不按制度领用、发放、退库的每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火工品保管、发放、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者。每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火工品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的,按每支药、每只管各处以500元罚款。4.火工品仓库的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200元。

5.领用后的火工品应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火工品的放置与使用者距离不得超过10米。爆破后剩余火工品应及时收箱退库。如因不慎遗忘或丢失,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

6.所有涉爆人员如有私自转借、买卖火工品的,一经发现,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外,并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欢迎职工和群众进行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本单位职工知情不报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所有涉爆人员如违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6】

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十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十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4)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2)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二、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

印发性通知范文(合集9篇)


公告通知随处可见。 公告通知是快速传达信息的有效途径,我们不能敷衍地写公告通知?我们为你整理了以下的“《印发性通知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1)

【题 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2)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f.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g.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h.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 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 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i.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l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验收要求和方法 a.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b.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c.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mm 类别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间距离位置 同一平面 100 50 不同平面 150 附表3: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序号 主要验收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整体工程验收结果 年 月 日 全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盖章): 附表4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用户姓名 王晓峰 登记编号 装修房屋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115弄42号502室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张如进场施工日期 20xx年3月17日 竣工验收日期 保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1)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3年。(2)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根据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进行赔偿;(3)保修期内如属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装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承包人酌情收费。 (4)本保修单在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盖章):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3)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意见

加入时间:2009-5-25 15:44:09 来源: 访问量:712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及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际,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工作要求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引导大学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增强竞争力,努力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校立足于自身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3.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加强,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被弱化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宏观指导和监控体系不完善;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队伍不够稳定,高素质、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数量偏少,显性和隐形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课堂教学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质量不高;教育教学改革总体滞后;理论研究水平有待提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为契机,抢抓机遇,求真务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力争在3-5年内使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状况有明显的改善。

二、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4.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新设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建设的要求,加大对我校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点的建设力度,为创建重庆市重点学科,获取博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精品课打造、优秀教学成果评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在校级科研和教研课题中设立校级“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和实践研究”专门项目,为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和研究水平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5.完善课程设置。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方案,做到课程开齐,课时开足,在教学时间安排上与专业课程应一视同仁,统筹兼顾,合理调配。

从2006级学生开始,在本科生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学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6学分,分两学期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学专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为2学分;非法学专业为3学分)4门必修课。同时,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2学分)列入全校限选课,在全校本科各专业的第一学年统一开设。

在专科生中开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2门必修课。 要促进形势政策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专科学生中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期间的学习,计1个学分。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计每学期平均16学时。其中,由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负责选派教师担任8学时的教学任务;学校宣传部统一安排8学时,聘请实际工作部门和学校领导、校内外专家学者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专题形势报告,答疑解惑。

成人教育、自考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参照执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中央新的文件未下达前仍照98方案执行。

6.严格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编写和使用。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原则上均须使用国家或重庆教委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作为课堂教学的指定教材。要适应现代化教学需要,鼓励教师自编或由学院统一采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及国内著名高校出版社出版的“示范教学”、“典型案例”、“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辅助教材系列,积极构建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相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7.推进教学改革。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互动式、研究式教学,积极探索“请进来、走出去”的课堂教学新模式,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教学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理解和实际表现,探索和建立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成绩评定办法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8.强化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强化实践环节,要把社会实践纳入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量中,与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勤工助学、“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就业培训等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社会实践性环节教学,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和教师的工作量。

要加强对外联系,推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探索和建立一批相对固定的以“红岩精神”教育为特色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反映重庆改革与发展成就、重庆市情、重庆巴渝文化传统的社会实践教学基地,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场所和条件。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好一批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中认识国情,关注民生,把握自我,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工作管理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9.宣传部和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要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向网络延伸。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特色突出,影响较大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给予积极支持。

10.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学生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使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课堂教育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相结合,与学生的社团活动相结合。要充分利用重大政治纪念日,通过组织进行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学生喜爱的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

1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适当,以专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是加强和改进我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关键。要严格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教准入和退出制度,凡不符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的,不得聘用;未经专门上岗培训教育,并通过试讲考核的,不得讲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凡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

12.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任务,合理设置教学岗位,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身体健康,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要求,引进和配齐专职教师,做到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要建立和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内专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鼓励聘请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来校讲课或作专题讲座;鼓励聘任兄弟院校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授课;鼓励返聘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授课或作专题讲座;邀请党政领导干部来校为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在岗位设置、工作量认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教师保质保量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收入总体上略高于其它专业教师的平均水平。在教师专业职务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教书育人的经历和业绩,尤其是对学校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表现。

13.健全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加国家和重庆市组织实施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修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学识丰富、师德高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帮助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计划”。新上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本教研室及学院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单独任教。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国内外访学或考察、脱产进修、专题培训、课程培训、会议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安排他们在职进修,帮助他们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把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列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管理系列,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校、院(系)、学校领导岗位上,并积极向市、区(县)组织部门推荐、输送。

四、不断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保障体系

14.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学校的“一把手工程”,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分管意识形态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要共同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05方案”。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

15.将“两课”教研部更名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与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管理学校各层次、各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部主任(院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组织、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职能。

16.继续执行专项经费划拨制度,达到重庆市规定的合格标准。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计划内每生10—15元的标准拨付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用于进行学科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订购图书资料、师资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ideng_f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2019.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7.102019.07.1金融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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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一条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二条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适用于温州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个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而承担清偿责任的个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个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个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负责办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信用办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综合信用信息,并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作出的行为限制等信用信息;

(二)金融办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相关信用信息;

(三)人民银行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征信报告和处罚信息,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协调商业银行查询并提供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及资金往来情况等;

(四)公安机关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有无赌博等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五)司法局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信息及资产处置的委托公证信息;

(六)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警示信息、处罚信息及其负责登记的股权等资产状况;

(七)税务部门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各职能部门的协助义务包括事前审查阶段、程序进行阶段,也包括程序终结后有监督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

市法院受理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报酬及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参照《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从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个案问题,由属地政府处置办牵头协调。

第七条

银保监部门指导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遵循一致行动原则,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第八条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形成后,人民法院或债务清理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发送金融债权清偿建议,并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启动文书、经审核的债务人财产清单及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或债务清理管理人发出的金融债权清偿建议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受让金融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人债权人亦应参照银行债务清偿制度和一致性行动原则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九条

对于债权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属地政府可进行预清理,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预清理期间,人民法院立“引调”案号,对预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

——结束——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和时限。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列入《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暂缓关停的机组除外)。

2.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4.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5.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6.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7.水泥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球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线。

8.玻璃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9.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10.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11.味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12.制革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制革企业。

13.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如LMH551型平网印花机、571型圆网印花机等)、热熔染色机(如LMH303.B热熔染色机、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等)、热风布铗拉幅机(如LMH731-160型热风布夹拉幅机等)、定形机(如LMH722M-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烧气)、LMH722D-180短环烘照定形机(电加热)等),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环保设施不完善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印染企业。

14.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有关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有关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炼铁50万吨、炼钢100万吨、水泥530万吨、造纸5.6万吨、味精1万吨、制革51万标张、印染10480万米、化纤2000吨。

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分解下达到有关市,有关市要进一步抓紧分解落实到企业,力争在第三季度前关停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0年淘汰任务。

二、工作分工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或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并按照“淘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公布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各市要及时将省下达本市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行业分工牵头负责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水泥、平板玻璃、焦炭、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酒精、味精、制革、印染、化纤等12个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牵头部门要认真制订所负责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有关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在继续落实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并根据国家下达任务情况及我省实际,统筹考虑安排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鼓励资金。按照“早退多补”原则,鼓励各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有关市也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省挖潜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差别电价资金,以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费减免规定及省财政资金补助规定的,可按现行政策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落后产能企业,发展产业政策鼓励的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粤东西北地区积极运用“双转移”等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线),除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外,以省物价局公布的2010年的现行差别电价为基准,2011年电价加价0.10元/千瓦时、2012年加价0.20元/千瓦时。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同时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经济和信息化、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停止供电。

(五)加强环保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将淘汰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列入环保日常执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进行环保核查。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管理。有关部门在为淘汰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办理新上(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应主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上大压小”、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并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

(七)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淘汰范围内行业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对已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或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八)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九)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牵头部门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推进,维护稳定。有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落实安置资金,清缴欠费,理顺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被淘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及时总结,加强宣传。各有关市政府和省牵头负责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或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并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传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7)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十四五”规划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处于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发展的机遇高度叠加,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全面总结“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正确研判当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发展规律,科学编制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市级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倒推,又要从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入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历史经验和进一步深化对省情、市情认识的基础上,突出重大问题研究的战略性和现实性,研究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制高点,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等决策部署,展望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面向未来15年加强谋篇布局。围绕培育新的增长点、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高水平开放、深化市场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系统谋划,为编制好全市“十四五”规划奠定基础。我市“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宏观经济重大课题研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委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其它综合专题研究由各单位结合部门职责,自行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二)编制市级发展规划。市级发展规划即《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要求,突出发展规划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在做好前期研究,衔接省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五年的总体目标、战略布局、重要任务、重大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布局、实施措施等。根据省“十四五”规划的编制进度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有序开展编制工作,增加规划的操作性和约束力,确保规划务实管用。市级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起草,会同全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加强专项规划研究。专项规划是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市发展大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主要是细化落实省级发展规划、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和市级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为市级发展规划提供支撑。市级专项规划应符合省政府批复执行的《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峪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应与正在编制的《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要与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市级发展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各行业、各领域在“十四五”期间的量化目标、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级专项规划分为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市级专项规划,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属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属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属有关部门发布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依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主体功能定位,融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编制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三区三线”,统筹绘制一张蓝图,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五)加强“三个重大”谋划。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前谋划启动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要求,同步启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三个重大”谋划。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谋划提出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和生态民生项目,研究确定一批带动能力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对于需要国家、省上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尽早启动项目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嘉峪关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批准实施后,除中期评估时根据评估结果对重大工程项目调整纳入规划外,原则上不增补重大工程项目,市属有关部门要做好与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积极向对口厅局汇报衔接,力争将我市更多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省级规划。

(六)加强规划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规划体系的要求,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发挥市级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和市级专项规划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明确衔接原则和重点,规范衔接程序,确保各类规划协调一致。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须事先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衔接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市级发展规划必须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

三、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依照甘肃省进度进行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9年8月到2019年10月)。制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市级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前期调研工作,做好“十三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基本评价,完成“十四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报告,酝酿提出“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框架的初步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基本思路起草阶段(2019年11月到2019年12月)。在各单位重大课题研究报告和“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框架初步意见基础上,起草完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组织召开市属各部门、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四总公司及专家座谈会,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开展专家论证,12月底报市委、市政府。

(三)规划纲要框架起草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甘肃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甘肃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形成“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框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做好与甘肃省“十四五”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四)规划纲要草案起草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形成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级专项规划、市级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上述工作进度同步开展。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编制“十四五”规划,事关全市发展全局。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编好“十四五”规划,绘就新征程五年发展蓝图。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以市属各部门为成员的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省内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市“十四五”规划专家咨询组,负责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咨询论证工作。建立部门联络员制,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十四五”规划专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李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朱自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三)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完善民主参与、衔接协调、论证咨询、公布和评估等制度,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和指导,把事关全局的重点问题研究深、研究透。

(四)做好衔接协调。建立健全全市各类规划与国家相关规划、市级各类规划、市级规划与省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机制。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要与相邻市县规划做好对接,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市级空间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级发展规划进行衔接。

(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要紧密结合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先进制造、文化旅游、数据信息、军民融合等绿色生态产业领域,研究确定一批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生产性服务类项目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等,特别是需要由国家、省政府进行审批、平衡和综合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做好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力争我市有更多的重大项目列入全省乃至全国的规划盘子。

(六)落实规划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全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8)

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市教科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XX〕257号)和《西安市20XX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市教发〔20XX〕28号),为做好20XX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西安市20XX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西安市20XX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要求,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机构,在总结去年此项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和操作程序。

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区县教育局要把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成效作为评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切实规范对学生日常综合、动态的成长资料收集、记录和管理,从新生入学开始按年度及时认真记录《陕西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内容,责任到人,为每学年定期公正评价学生提供必要的翔实资料。

三、各区县教育局要对评价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处理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意义、内容、评价办法。组织区县、学校两级培训,使参与评价的每个人员明确职责,熟悉操作规程。

四、各初中学校承担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时反馈评价中的问题,上报评价结果。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此项工作随所在区进行。

五、20XX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5月31日前结束,各区县务必按时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报市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市、区县教育局、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区县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务必把此项工作作为教育管理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在此项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教育局

20XX年5月12日

印发性通知范文(篇9)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XX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农业部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质检总局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质检总局牵头)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科技部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中国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监察部负责)


印发类通知范文(集锦5篇)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1

厦深指安[2009] 号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

制度》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1 –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

– 2 – 操作规程。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目的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建设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铁路厦深线(福建段)XSFJ-II标段工程(起止里程DK53+784~DK91+331.04)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章 引用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 3 – 11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GB672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厦深铁路中铁二局工程施工线路长,爆破作业任务重,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厦深指挥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个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彭安超,副组长蒋开春、王辉、欧述铢,情况组詹金华,警戒组陈袁兵,急救排险组陈应鹏,后勤组张西南组成。使用民爆物品的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所属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如下:第一项目经理部组长蒋华,副组长胡世军;第二项目经理部组长杨飞,副组长王满荣;第四项目经理部组长靳连杰,副组长崔建威。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职责:

(1)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负– 4 – 责,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监督各项目经理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负责制定实施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4)负责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按规定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5)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审批制度,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7)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营造安全作业环境;(9)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小组;

(10)负责收集、整理和掌握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的情况和动

– 5 – 态情况,做好现场照相、录像和文字记录;

(11)负责交通工具、物资供应、设备设施保障、生活安排等各项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情况,建立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上报审批制度。各项目经理部由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安排专职人员上报民爆物品月度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展,上报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由各项目经理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指挥部。

为保证正常生产的民爆物品供应,库管主任应根据库存量,进行实时剩余量上报情况,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指挥部后,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购买。

对审批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2年以上。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领用审批制度:

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制度,根据施工项目爆破设计方案,由各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核算,填写《领用申请表》,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审批,库管主任根据领用制度及《领用申请表》数量,与仓库保管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后准许发放。

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民爆物品,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全程监管;

– 6 –(2)民爆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民爆物品应由指定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懂得民爆物品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各项目经理部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造册登记上报指挥部备案,严禁无资格人员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度: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指挥部安质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员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 7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员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3)对广大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员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地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6)不定期的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7)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掌握工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生产安全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2)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民爆物品相关环节的安全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整改的原则;

(3)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仓库、民爆物品现场使用情况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督促整改;

(4)针对不同的时期任务,进行安全检查,可分季节、施工项目、节日前后进行,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 8 –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民爆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7)民爆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要求,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民爆物品从仓库运输至作业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货物押运证人员押运。

(10)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11)装卸作业前应对照现场监督卡,核对现场监督卡中所

– 9 – 记录的发放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其包装。若其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应拒绝装车。

(12)领取出库时,安全员、爆破员和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至现场,不准途中无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13)押运员要经常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民爆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1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车厢门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7)民爆物品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18)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 10 – 留。

(19)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20)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上报指挥部情况组组长。

(21)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2)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民爆物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民爆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指挥部情况组组长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及民爆物品,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2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如果车辆中载有民爆物品时,需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民爆物品进行转移并安全保存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运达库房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11 – 详细填写进出库总帐,由仓管员、库管主任同时签字。

(二)民爆物品存储仓库,必须做到:

(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爆破员凭爆破员从业资格证和民爆物品管理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

(三)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设计库容量为10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米,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导爆索、导爆管和炸药的堆码高度不超过1.5米。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五)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将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存放在值班室保管;

(六)必须每日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指挥部;

(七)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情况组组长和公安机关。

– 12 – 第六章 民爆物品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实施责任人的安全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4)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5)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

– 13 – 品库。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6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 14 – 得发放民爆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有质量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2)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运民爆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

(4)负责看管民爆物品,防止民爆物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任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15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基本建设 民爆物品 制度 通知 抄送:本部各部室。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 16 –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2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4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涉及到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我办讨论决定由规范行政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印发类通知范文 篇5

关于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敬老院日常管理,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敬老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强敬老院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农村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幸福新峄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充要分认识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敬老院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强化措施,扎实抓好敬老院管理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建立健全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敬老院入院率和防范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一)优化院内环境。要充分整合敬老院现有资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做到院容院貌整洁、附属设施齐全,环境幽静,方便生活。

(二)完善管理制度。在抓好优化院内环境的同时,不断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要建立健全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财 1

务管理、考勤和值班、请销假、会议学习、医疗保健、接待、物品管理、食堂管理、卫生保洁、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守则、供养人员守则等各项制度。同时,要按照程序和要求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配齐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入院供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标准配齐。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同时,鼓励志愿者队伍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将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供养对象标准及时、足额配套拨付,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同时,建立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要充分利用敬老院内现有闲置土地和设施,通过种植、养殖、加工等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经济创收,实现以副补院。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劳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丰富供养对象生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供养对象衣着要整齐,膳食结构要合理;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要及时落实资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好这些人员看病问题;要经常性开展健康有益的适合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加强生活安全管理。要注意食品、消防、自然灾害和日常生活等安全工作,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供养对象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娱乐活动、生活护理等方面情况;敬老院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等方面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管理服务情况;供养对象遵守守则等情况。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夜间值班,确保居住供养对象的安全。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根据有关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敬老院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并进行实地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对火灾、食物中毒、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能力。

三、严肃纪律,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严把供养对象的审批关;要实事求是地统计和上报集中、分散供养对象人数,严禁虚报供养对象数量;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严禁克扣、挤占、挪用供养对象的资金。要切实加强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切实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敬老院规范管理服务纳入年 3

度的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把规范管理服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老年公寓(托老中心)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合集


编辑为您推荐的文章是“加强安全管理通知”,请阅读后分享你的朋友。当你从事行政工作时,很多地方都能遇到醒目的公告通知。通知公告的发布可能大小不一详细情况需具体分析。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

上海铁路局 上铁安函„2010‟1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地段防护栅栏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单位,各铁路公安处,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电化局上海维管处:

为全面加强施工地段封闭设施(以下简称栅栏)和作业通道管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大力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事件,在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工发„2007‟137号)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对施工地段的栅栏和作业通道管理,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1.全局管内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外委工程等施工地段,对原有栅栏改移或重新设置的栅栏,除符合•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8m(特殊区段高度不低于2.7m),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不留缺口;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等规定外,还

— 1 — 必须做到移位或重新设置的栅栏与线路之间留有铁路作业人员行走的安全距离,特殊地段安全距离不足时,须每隔30米设置避车处所。

2.因施工作业需要改移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属地的铁路公安派出所(公安段)、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照先封闭后改移的原则,栅栏改移后及时与有关(协议)单位办理验收确认手续,设备管理单位须验收栅栏质量符合要求,并对栅栏进行动态管理;凡因改移栅栏使作业人员行走条件变化的,相关单位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行走条件困难地段要制定防护卡死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3.因施工作业需要设置临时作业通道时,除按•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申报批准、办理手续、落实责任外,还须明确临时作业通道使用期限,施工作业结束后立即封闭,需延期使用的须提前10天办理书面手续批准后方可延期,并严格控制作业通道的数量,对非必须存在的作业通道应当立即封闭。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公安部门一律视为非法通道,将采取强制封闭措施,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或栅栏开口,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2 — 4.作业通道或栅栏因管理不善,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存在管理(巡查)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对施工地段栅栏和作业通道负有监督责任,要及时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施工地段栅栏和作业通道的安全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6.本通知由路局安监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 设备 管理 通知

--抄送:铁道部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行政各部门,上铁公安局。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4 —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2】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办发[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办发〔1994〕68号1994年8月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详细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出让。

第六条 第六条 统一征地。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镇(乡)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分期征地,并依法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 第七条 统一整治开发。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功能,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整治开发,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投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

第八条 第八条 统一出让。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对经营性用地应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区、市、县国土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用于所在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全为市、区市县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第十条 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不得违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在小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经商办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的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和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后不再上交,全部返还给所在小城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城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属集体集中管理使用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建立农村合作基金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管理;属个人所有或使用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5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3】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进入夏季,风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您注意夏季防火。请全体业主和管家服务中心一起,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使用家用电器时,请注意安全,不要违章用电,特别是不要私接电源电线,增加用电负荷,定时检查户内配电箱元器件使用状况;

二.请不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不要乱扔烟头,离开时请务必将烟头熄灭;

三.离开室内时,请务必关好水、电、气阀门开关,特别是节假日;

四.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封闭防火门,以免妨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如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装修现场需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确保装修期间和后期使用时的消防安全;

六.公共区域的配备的消防设施时大家的安全的保障,请不要擅自取走使用。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和遗失,请立即通知管家服务中心;

七.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有火情、火苗的,请及时拨打119和及时通知管家服务中心。请熟悉楼内的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八.如管家中心、社区、消防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请积极配合参与,认真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

管家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有疑问请致电您的区域管家,或者拨打:

夏季用电应该注意什么?

①汗手触电更严重。高温季节,人易出汗,人出汗时触电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均超过一般。所以,在夏季要特别注意,不要汗手触碰电源和电器开关。

②夏季家用电器防漏电、触电。有的家用电器的绝缘保护可能会因时间久而损坏,在**的'夏季易发生漏电,尤其是电热淋浴器、洗衣机等与水关联的电器。家用电器不用时,最好切断电源。

③家用电器防浸水。夏季如不慎家中浸水,首先应切断电源,即把家中的总开关拉掉,以防止正在使用的家用电器因浸水、绝缘损坏而发生事故。

④合理使用空调,省电保健康。科学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空调温度以26摄氏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调高1摄氏度,可节省约10%的耗电量,也可防止温度过低造成的关节受凉等空调病。

⑤合理使用电冰箱,电冰箱存放食物要适量。冰箱内食物不要过满、太密,要留出空间,使冷气循环。当冷冻室霜层达到4-6毫米时,必须除霜。否则,要比正常制冷多消耗三分之一电量。

⑥洗衣机夏季使用有窍门。夏季汗多换衣勤,洗衣机中的衣物一次接近最大洗衣容量时,最为节电又节水。

遇到触电怎么办?

✦ 迅速切断总电源,用绝缘物将电线、电器与伤员分离,避免相继触电。

✦ 触电者神志清醒,应将触电者躺平就地安静休息,不要让触电者走动,以减轻心脏负担,并应严密观察呼吸和脉搏的变化。

✦ 触电者神志不清,呼吸微弱或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

家用电器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扑救?

✦ 首先立刻切断电源,人要离远些,避免切断电源时的电弧**烧伤脸部。

✦ 扑救火灾时,要关闭门窗,防止风吹助燃。

✦ 要立即用干燥的棉被、棉衣盖住火苗。切不可用水和灭火器喷淋电器设备的方法扑救,因为高温电器突然遇水冷却会爆炸伤人。

✦ 火扑灭后,必须及时打开门窗通气。

如何预防常见事故?

1、不要乱拉乱接电线;

2、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电器或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3、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家用电热器时,人不要离开;

4、发现电器设备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5、爱护电力设施,请勿在架空电线盒配电变压器附近放风筝;

6、暑假期间,家长需提醒小孩注意家里的电器,尤其不要到户外变压器、配电设施附近玩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雷雨天,在路上行走,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8、遇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把火扑灭,但电视机、电脑着火应用毛毯、棉被等物品扑灭火焰。无法切断电源时,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不要用水及泡沫灭火剂,迅速拨打“110”或“119”报警。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4】

各村(居)委会,镇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电、用电环境,使电力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现将用电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新装或增装动力用电、照明用电、临时用电等均应以书面报告或电话通知XXXX供电营业所办理用电手续,由供电所统一派专人安装。

2、凡未办理手续而私自安装、移动计量表的,供电部门将依法作为窃电处理。凡用户私自安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二、用电安全请务必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规定:

1、不准使用挂钩线打稻、抽水和其他临时性用电。需要用电者,均需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同时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并装表计量。镇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农忙季节的用电进行检查,私自搭火用电者将没收用电设备并依法按窃电处理,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电部门概不负责。

2、用户线电源端到室内的一切用电设备,属于用电户的用电产权和安全责任范围,在产权范围内发生的触电和各项事故均由产权人负责;同时在产权范围内进行维修,均应按国家定额标准进行有偿服务。

3、欢迎人民群众对供电所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请随时拨打监督电话:XXXX。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5】

上 海 铁 路 局

上铁运函〔2009〕4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段,各地区多经集团公司,各工程公司:

为切实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在认真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的基础上,特重申以下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

一、禁止规定

1.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施工。凡未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禁止大型施工机械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2.凡施工单位未按施工项目分别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禁止施工。

3.凡未落实按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变更施工方案),禁止施工。

4.凡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到现场履行职责的,禁止施工。5.凡涉及行车安全、劳动安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禁止施工;凡劳务工无正式职工带班的,禁止上道作业。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作业人员在线路上推运施工机具;路用列车在非停车地点及非指定侧,禁止随车人员上下车。

6.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7.凡对关键工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等,未实施旁站监理;安监、公安、设备管理、行车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指出的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未整改的,禁止施工。

8.凡邻近营业线施工(包括平行、交叉),有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路材路料侵限的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

二、责任追究

1.凡违反上述禁止规定,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检查发现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对施工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2.凡因施工安全监控不到位发生的事故,追究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同等责任。

3.凡因违反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发包单位责任。

4.凡施工单位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及设备设施安全的,严格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由路局运输处、安监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运输 施工 安全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铁通各分公司,东华地铁公司,各铁路办事处,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师、安监室,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设、企管、人事、劳卫、职教、房生处,调度所,投资中心,信息所,上铁公安局。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6】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文件 闽教安?2011?23号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最近,甘肃、江苏等地相继发生校车及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学生交通安全警钟,也提醒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11年12月26日至30日,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广泛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增强广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安排。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要重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将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民办学校、幼儿园列为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要根据不同年龄学生认知程度,采取各种学生喜闻乐见且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交通安全行为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活动周期间,各地各学校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九个一”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即举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周活动动员会或启动仪式;开展一次“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主题教育;组织一次“交通安全进课堂”活动;发放一封《致学生和家长交通安全公开信》;观看一场交通安全图片展或者交通安全宣传片;悬挂一幅交通安全横幅、标语;制作 2

一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或宣传画(版)报;举办一期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培训班;开展一次校车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检查活动。

2.要重点加强校车驾驶人及管理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对校车驾驶人及照管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事故现场救护等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引导校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照管人员要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及时制止校车超速、超员、乱停靠等情形,引导学生有序上下车,切实维持好乘车秩序。做好跟车验人工作,不把学生、幼儿遗漏在车里。

3.要重点加强学生家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教师家访、校讯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孩子上学和放学、周末离(返)校及假期交通安全、乘车安全,有效落实学生家长安全监护责任。要反复劝导并告诫家长不租用、雇佣未经备案、登记,无营运资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子女上放学。同时要提醒家长经常性地监督和教育子女不乘坐超员超速、无牌无证、低速货车、拖拉机、摩的等有安全隐患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非法运营的车辆。凡有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要主动向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举 3

报,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新闻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加强校车和学生交通安全新闻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引用校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气会,举办知识竞赛、讲座,制作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电视滚动字幕等形式,加强校车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报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心校车安全和学生乘车安全,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校车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的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四、重视假期安全,做好学生寒假、春节回家返校的交通安全教育

寒假和春节即将来临,学生也将出现回家返校的高峰期。各地各学校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时,要高度重视学生寒假和春节期间交通安全工作。要针对春运高峰,人、车流量大,冬季霜冻的特点,教育学生注意返乡、回校途中和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私自包租“黑车”;要提醒家长在假期和春节期间要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出行要有家长或其他成年人带领,严禁租用和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要及时总结开展宣传教育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经验材料,于2011年1月6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联系人:黄宇凡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邮 箱:xxaqgzc@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传处

联系人:黎小媛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邮 箱:@

附件1.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十不为”

2.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标语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交通安全 宣传教育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基础一司、思政司,公安部办公厅、交管局。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安委办、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处室、总队。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十不为”

1.不闯红灯、不越线停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2.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 3.不骑车带人,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4.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

5.骑车不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6.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线竞驶; 7.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8.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9.不追车、抛物击车,不跨越、倚坐隔离设施; 10.不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附件2 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标语

1.深入持久地开展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广泛深入地开展“关注校车、关爱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

3.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4.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不法行为 5.严禁校车超员、超载、超速 6.车辆联系千万家、交通安全进万家 7.关注校车安全、关爱学生健康 8.交通安全非口号,留住幸福无烦恼 9.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0.珍爱生命、留住幸福,抵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

11.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12.小手拉大手,共走平安路

13.珍爱生命 拒绝违法 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14.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道路交通安全

15.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的浓厚氛围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7】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吸取山东蓬莱幼儿园校车事故的惨痛教训,加之冰雪天气的到来天气渐趋寒冷,电动车骑行者为防寒倒穿衣带来驾车不便、反应变慢,极易出现事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压力趋大。请各校接到通知后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监管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各校要对学生、幼儿上下学出行方式进行监管,对租用不符合要求的社会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家长予以劝阻,同时书面告知家长、学生和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要求他们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归档留存。各中心小学特别要注意加强对辖区内私办幼儿园的排查、整治,防止他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接送幼儿,导致恶性事故发生。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各校要通过召开班会、校会、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不搭乘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12周岁以下学生不要骑自行车,让学生自觉养成“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良好习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三、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各校发现学校周边有违法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不规范的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现象。

请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杜绝学生交通安全集体事故发生。

邳州市教育局

2014-11-24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8】

各部、室:

自20xx年xx月份以来,xx物业巡查组在进行晚间安全巡查时,已连续5次发现zz个别办公室下班后门未上锁。此事虽未给公司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但从中暴露出少数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部室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部室员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增强员工防盗意识,做好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室人员因事外出而室内无人的,要做到随手锁门。下班时,部室人员应相互提醒,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扣窗锁门,确保安全。

三、在晚间、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员工,应加倍重视防火、防盗,完成工作后应切断电源,锁好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今后若再次出现下班后晚间门未上锁现象,将给予当事人及部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30元/次。

xx科技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9】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工程处 浏览次数: 181发布时间:

2012-3-22 信息来源:杭建工通知〔2012〕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认识,高度重视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认真组织,严格督促和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违反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要严格审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实施到位;要确保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充分考虑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对周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提前做好对周边房屋的沉降、倾斜等监测工作,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确保周边房屋安全,在桩基、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的监测,建立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桩基工程施工必须纳入项目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桩基施工分包单位参加工程施工试桩,现场确定控制标准,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要真实、全面的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具规范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和周边情况,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合理选择桩型,必要时应在工程桩设计前进行设计试桩,在设计交底中,应对桩基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3、施工单位要切实完善现场质保体系,强化现场管理,落实任务和责任,必须严格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质量,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和保证桩基施工质量措施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和成品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加强对桩基混凝土质量的管理,确保桩基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在未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明确答复前,不得盲目施工;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加强对基坑的全过程监管及对上部结构的沉降、倾斜等观测,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抢险人员、物资,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抢险,并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4、监理单位要严格实施对桩基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复检及有关抗压、抗渗等试件的制作和送检进行旁站监理;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必须严格实施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规定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

5、检测单位要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工程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在实施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论证的有关组织单位在方案论证时,必须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察看,充分掌握现场实际及周边情况,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对方案进行完善,严禁为节约成本而盲目简化方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加强对桩基工程的监管工作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做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督促和落实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是:

1、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周边安全的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2、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3、对原材料、成品及有关试件的管理和把关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

4、有关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规范实施;

5、有关单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发现的质量隐患是否严格落实整改到位;

6、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要进一步重点加大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检测单位不定期的抽查,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7、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质量问题和投诉件的处理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特别是发现有影响周边安全等涉及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督促和落实,及时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加强过程监控,进行跟踪管理,务必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加大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实行信用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有在关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相关主体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发包行为,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严格实施处罚,此类工程必须由检测机构对已施工的桩基进行全数检测,同时各监督机构不得再推荐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四、立即开展桩基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目前在建的桩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了要进一步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对已发现的涉及沉降开裂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和做好处理工作外,要立即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

附件信息: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XXXX年6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下东乡示范农场发生一起农事触电安全事故,造成一死一伤;7月2日下午1时左右,秩堂镇大湖村发生一起涉电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这两起事故给死者家庭带来沉重打击。“6.30”触电伤亡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用电安全工作,并委派县督查局督查用电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夏季农事用电、高温用电峰期,属于触电伤亡事故高发期,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电力供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保证用电安全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突出抓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的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秩序维护、用电知识宣传、用电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广泛开展依法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宣教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图片、现场辅导、安全用电督查等形式,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养殖、农机用电等重点部位、重点对象进行用电安全强化教育,确保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常识。

三、排查督导,加强安全隐患清理整治。按照电力线路的权属划分,电力企业、乡镇及村组、用电单位(户)应立即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安全隐患迅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私拉乱接、电器是否老化、线路是否破损、移动式电器漏电保护是否合格、是否有无电工资质者擅自装接、改变电器电力线路等突出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立即按产权权属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供电企业及各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敦促相关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支持服务到位、宣传教育落实到位和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力量抓好本区域电力线路的扫障工作。对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做好维护和保养。

四、严格责任,妥善处理好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用电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安监局、经信局报告,由安委会牵头,安监局、经信局、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电力局、工会和事发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其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处理和维稳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化解、确保稳定;县经信局、安监局、检察院、工会负责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划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可能由事故诱发的突发事件的监控和处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需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部门配合不力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无理取闹和妨碍事故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加强安全管理通知【篇11】

各单位:

近期发现个别科室下班后空调、电脑等电器设备未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铺张浪费行为。如城建科于XXXX年7月2日(周六)上午7:00被发现办公室2台空调通宵达旦开着,又逢双休日,造成极为不良影响;办公室、计财科个别人员下班后电脑没有关机,现予以通报批评。请各科室、单位要以此为鉴,及时加强办公场所电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电器使用安全,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务必督促本部门人员下班后及时关闭电脑、空调、烧水电磁炉等设备电源,节约能源,并确保安全。

二要落实责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电器使用安全负总责,每个人对个人所使用的电器如电脑等设备安全负责,每天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关闭公用设备电器电源。同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责任,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严肃追责。局办公室、安办将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单位电器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若因电器使用不当,粗心大意,责任不落实,或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电器安全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