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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12

建设工程停工通告(篇一)。

这篇文章将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 建设工程停工通告(篇一)”的内涵和含义。在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中,我们对于公告通知一点也不陌生。 任何需要大家共同参与的事情,都应该发布公告。请您如此宝贵的时间访问本页建议将其加入浏览器收藏夹!

xx:

你单位施工的工程,经检查存在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部位的`施工。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完毕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复工申请报告书》报我站,接到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

特此通知。

监督人员:[OK语录网 968OK.cOM]

签发人:

xx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盖章):

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

[申请]工程通告壹篇


在单位工作时,有可能接到撰写公告通知这样的任务。公告和通知是重要事件的发布,你对公告通知的写作掌握多少呢?希望您能够将这篇文章分享给您的朋友们一起学习进步!

xx井—xx段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涵洞工程(圆管涵)工程开工报告,准予20xx年7月10日8时开工,并委派梁比芳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胡引平进行施工现场处理。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及合同施工,每道工序必须由监理检查合格后方才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段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年月日签发

[预案]春节停工通告


尊敬的业户:

春节将至,为了给各业户营造一个安静祥和的节日环境,现对苑区内私人装修施工和维修施工时间作如下安排:

1、20xx年01月27日至20xx年02月11日期间苑区内将暂停一切装修施工行为。

2、节日期间禁止装修工程车辆及装修人员进入区内进行施工。

3、假期前后所有施工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安全和环境清洁工作。

4、无人居住的房间请在清场后关闭好自家的电源总开关、水阀、燃气阀门,以杜绝安全隐患。

5、请不要在此期间把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堆放在阳台上,防止被风吹落伤人或被雨淋湿给您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请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如有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请各业户/装修单位相互周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详情咨询物业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

顺祝:生活愉快!

建设工作会议通告模板


以下为编辑为你收集整理的建设工作会议通告模板 。在平日的学习生活中,对公告通知已经习以为常了。不同类型的公告通知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也是不一样的。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你能喜欢!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相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3月10日上午召开全校意识形态工作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南区主教8楼第一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1、校领导;

2、各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

3、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发规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武部、团委、信网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主要内容:

1、学习阅读《xx建筑大学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部署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2、部署校园文化品牌项目立项建设相关工作;

3、汇报、评选精神文明创新品牌(案例)。

党委宣传部

xxx年3月7日

[荐]拆除违法建设通告之二


也许你正在收集整理公告通知吧?我们都会遇到很多不一样的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常常被用来调整相关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特别为您挑选的“[荐]拆除违法建设通告之二 ”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希望这些资料可以对你的工作和学习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韶府[xx]65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市区的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xx年8月24日前为自行拆除时间。8月25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凡是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