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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协议

发表时间:2023-01-03

关于临时用工管理的补充通告范文。

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关于临时用工及临时工资暂行规定》,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安全,使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临时工人身安全,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临时工必须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三、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设定的编制缺员情况。聘用临时工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审批登记手续完备,方可使用。凡使用没有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不享受学院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四、在编制计划内的临时工变更,按规定提前一周填报《用工审批表》、《临时工登记表》和《临时用工月报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变更。在编制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临时工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填写《用工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聘用。

五、聘用临时工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tV2288.COm

2.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时间不超过半年)。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六、用工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5天的试用期(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七、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对试用合格的临时工在试用期满后的7日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协议,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八、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按要求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表报人事科(承包经营的用工部门需对临时工管理情况及时备案)。逾期不报,工资延缓发放。

九、用工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扩展阅读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范本篇二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

(二)沪闵高架路(全线);

(三)中环路(全线);

(四)华夏高架路(全线);

(五)卢浦大桥;

(六)南北高架路(鲁班路立交至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段);

(七)逸仙高架路(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段);

(八)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杨高南路入口至中山南一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入口至杨高南路出口段除外)。

二、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的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

xx市公安局

20xx年3月31日

临时交通管制通告范本(篇三)


因省道S113广高线三洲沧江大桥(旧桥)属于三类桥,需对该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1、从20xx年1月5日零时起,三洲沧江大桥(旧桥)限高龙门架正式投入使用,高度超过2.6米(含2.6米)的车辆禁止在高明大道三洲沧江大桥(旧桥)上行驶。

2、高明大道沧江跨线桥至三洲隧道段实施双向交通管制,大型车辆禁止行驶左侧三条小型车道,严格按现场交通指示行驶右侧车道。

3、请过往车辆及行人按交通指示通行,确保安全畅通,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佛山市高明区明和公路联营公司

20xx年12月28日

管理人员处罚通告范本(经典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年5月8日,福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首席执行官吴先生在公司披露x年业绩预增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使用授权委托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于x年2月22日买入环保股票50,714股,成交金额1,718,985.32元,年2月25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833,701.47元,获利107,492.53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吴违法所得107,492.53元,并处以107,492.53元的罚款。

特此通告!

福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9日